研议案-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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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议案-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doc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臺北市政府 105年3月2日府都築字第10530954400號公告公開展覽 案 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詳計畫範圍示意圖 類別:修訂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詳細說明: 壹、緣起 臺灣屬多山島嶼、環境敏感,由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擠壓作用,山坡陡峭、地質脆弱、河川湍急短促。加上颱風、強降雨、地震及不當開發等因素,引發土石流、走山肇致重大災害越趨頻繁。1997年,溫妮颱風林肯大郡28死事件;2009年,莫拉克颱風小林村滅村,奪走近700條人命,屋損無數。2014年,地理環境與台灣類似的日本廣島市2.5小時創下235mm驚人雨量,土石流沖毀數十棟房屋及74人死亡事件。殷鑒不遠、班班可考,成為山坡地開發,必須面對且無可逃避的重要課題。 為兼顧本市山坡地合理利用與開發安全,本規定第一點明文整體開發之面積須在20,000平方公尺以上。但本規定發布前領有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之建築物,受限開發面積無法申請重新建造,不利年久失修建築物繼續使用之安全。為回應市民陳情,並考量領有使用執照及早年領有建(營)造執照者,業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審查並准予開發建築,重新建造對山坡地開發增量之影響較為有限。是基於確保上開之現存建築物建築物居住安全與所有權人權益,爰於本規定第一點得不受開發面積須在2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例外規定,增訂第(六)款:「計畫圖內(不含保變住地區)所示之山坡地範圍,領有使用執照或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物於原建築基地範圍申請建造者。」得不受開發規模限制。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本市平地發展日趨飽和,致使都市開發逐漸往山坡地移動。爾來多起山坡地開發重大爭議,究因於開發者借本規定第二點除「水土保持設施」外之規定,在平均坡度超過30%地區,開挖整地及設置非建築使用之設施;儼失本規定合理利用及不擾動坡度陡峭邊坡之本意。是為確保本市山坡地安全,降低山坡地開發負荷。爰修訂本規定第二點,以正面表列規範除屬排水、截水溝或滯洪及沉砂設施之水保設施外,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使用。同時修訂第八點,將計算平均坡度之坵塊邊長由5-10公尺(以整數計)修訂為單一尺度10公尺。 鑒於開發基地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開闢之必要性並兼顧實況,本規定第三點前段:「申請者應自行開闢完成並供公眾通行為原則」應予維持。惟後段但書,爰修訂為:「但對基地環境有影響之虞者,其道路開闢型式及寬度等,得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本項原則規定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8條之限制。」。 綜上,為維護山坡地自然環境「保育為主 開發為輔」原則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說 明 一、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Ο、ΟΟΟ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Ο、ΟΟΟ平方公尺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範圍,其中部份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土地面積不足二Ο、ΟΟΟ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份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廓內適用本規定之山坡地做整體開發使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 (五)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或併同於申請案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者,其面臨該道路進深三Ο公尺範圍內面積在二、ΟΟΟ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者。 一、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Ο、ΟΟΟ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Ο、ΟΟΟ平方公尺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範圍,其中部份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土地面積不足二Ο、ΟΟΟ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份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廓內適用本規定之山坡地做整體開發使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 (五)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或併同於申請案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者,其面臨該道路進深三Ο公尺範圍內面積在二、ΟΟΟ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者。 (六)計畫圖內(不含保變住地區)所示之山坡地範圍, 二、基地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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