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中的法律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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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中的法律培训资料

担保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学习 担保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等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反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和定金不可为反担保方式 保证人资格 可担当保证人的有: 1、法人:确认正常年检 2、其他组织 3、自然人:年龄、精神 不可担当保证人的有: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党委、政协、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的职能部门:销售部、法务部 企业的分支机构,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主体需关注问题 1、保证主体合法性问题; 2、保证主体的存续期间:公司企业保证人营业期限短于贷款期限的,或者营业期限不明确的,将会直接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3、保证人内部决议程序和文件的合法性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决议程序。 4、自然人保证: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往往与家庭共有财产缺乏明确的区分。由于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其处分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在自然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审查保证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是否为其个人所有,即其是否具有处分权。如果提供保证担保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还应当取得共同共有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另外,尽量让配偶也一起提供连带保证。 5、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出现。 6、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处理: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表决,由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同意 保证方式及责任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责任: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例外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书面弃权的 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责任: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种类:6个月,情形:(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2)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限的。 2年,情形:(1)当事人双方约定为2年;(2)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时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经过及效果 (1)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举例 (2)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责任经过,保证人免责。举例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唯有保证期间未过,才有了诉讼时效适用的机会; (2)保证期间未过,还要看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共同担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时,处理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存,则应先处置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存,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债权人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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