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投资公司业务人员基本培训: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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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投资公司业务人员基本培训: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 概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的特征 一、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二、是以第三人的财产为担保 三、是对人的信用具体体现 四、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保证的种类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一、一般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的特征 除具有保证的特征外,其突出特征: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 一、概念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特征 连带性 保证和不能做保证的主体 保证的主体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有财产 不能做保证的主体 根据担保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代偿 一、概念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 是保证人取得诉权的必须的程序和环节 保证的设立方式和内容 一、形式:口头、书面(单独的合同或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二、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 一、概念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特征 1、是担保物权 2、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动产) 3、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4、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设立的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书面设立即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 抵押合同的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不得进行抵押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 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 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 一、概念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二、权利质押的种类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的特征 一、是担保物权 二、标的是动产和权利 三、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四、是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设立和内容 一、设立 以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 二、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留置 一、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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