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开标-新北市政府采购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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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开标-新北市政府采购处.pp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本法52-1-3 ; 4-1-1)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6-2) 價格: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 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10) 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辦法12) *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3 分階段辦理評選以二階段為原則: 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辦法12)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4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 (12)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 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 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 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13) *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 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 (14 、 15 、 15之1 、 16 、 17)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 規定。 (22)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本法47) *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構想圖說(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等),並應辦理競圖(19) 機關辦理前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選者,辦理原則如下: (2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 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21)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22) *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 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 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事項 。 (23) 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之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 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24) * (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 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2-1-3) 自行簽辦: 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評審: * * 以上言論僅個人看法 不代表機關意見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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