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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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七、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第七条 借款人提供质押项下的货物须在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存放。 第三章 合作监管单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 监管单位需经我行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审,报经分行授信审查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对动产质押监管公司的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 (三)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员的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的培训记录,监管员熟悉我行动产监管要求; (四)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 (六)拥有自主所有权的房地产或自主使用权的仓储场地,租赁其他仓储场地的原则上需提供与出租仓储场地一方签有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我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 (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我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 (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还应提供本办法第五条借款人提供的 1-6项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监管单位关联关系限制条件: 一、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一方为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 二、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三、双方无财产争议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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