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相关设施景观设计规范(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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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本規範依公路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2目的 1.2.1公路及其相關設施於新建、擴建或改建時,應依本規範辦理景觀設計,俾使公路景觀達一定之水準。 1.2.2公路及其相關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與養護,應力求美化,並與環境景觀調合。 1.3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包含公路路權範圍內之公路線形、構造物、附屬設備及相關設施等。 第二章 公路規劃設計施工之景觀作業 2.1景觀作業與公路規劃設計 2.1.1公路規劃設計應依公路建設之可行性研究、規劃、初步設計、細部設計等階段,分別提送各階段之景觀作業成果。 2.2可行性研究階段 2.2.1公路可行性研究應提出公路景觀規劃方向及重點,並進行路廊自然或人文景觀等相關資料調查,繪製自然或人文景觀敏感區位圖。 2.2.2公路路廊於選線時應儘量將沿線良好路外景觀區段及景點納入考慮,以提供用路人良好之視覺體驗。 2.2.3公路路廊於選線時應儘量避免直接經過景觀敏感地區,並應融入現有自然或人文景觀,提出景觀因應策略。 2.2.4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景觀部分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路廊之公路景觀規劃方向及重點。 (2)自然及人文景觀等相關調查資料。 (3)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區位圖。 (4)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性衝擊及因應策略。 2.3規劃階段 2.3.1公路進行規劃時,應依可行性研究階段之研究成果,比較各路線方案之公路景觀風貌與特色及景觀資源,必要時輔以視覺模擬,以列入各路線方案之綜合評估。 2.3.2定案路線應提出自然、人文及視覺景觀之課題及其因應對策。 2.3.3規劃報告有關景觀部分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自然、人文景觀及視覺空間分析成果。 (2)景觀衝擊影響因應對策。 (3)公路整體景觀風貌與特色構想。 (4)公路整體景觀規劃方案及重點計畫。 (5)植栽規劃。 2.4初步設計階段 2.4.1依據規劃階段之景觀作業成果,研提景觀設計目標,辦理景觀初步設計。 2.4.2景觀初步設計應考量公路內外之自然、人文及視覺景觀,研訂公路景觀相關設施之造型與位置等。 2.4.3人為景觀設計之景觀設施或植栽,應保持交通安全所需之視覺通視性。 2.4.4公路交叉點、分叉點或停駐點,如交流道及立體交叉等之出入口區,宜配合運用當地自然或人文景觀特色,加強用路人對所處環境位置及方向之認知。 2.4.5景觀初步設計之作業成果至少包括景觀衝擊處理原則、公路附屬設備之景觀考量原則、景觀設施初步設計、夜間照明初步設計及植栽初步設計等。 2.5細部設計階段 2.5.1交通島及中央分隔帶之空間得運用植栽加強分隔效果,防止眩光。 2.5.2人行道、自行車道等鋪面亦應考量景觀需求,選用適當之材料、色彩及質感加以鋪設。 2.5.3公路路面宜儘量避免設置各種孔蓋,如有設置之必要時,應與路面齊平並作角隅處理,以維持公路之視覺景觀。 2.5.4細部設計階段應將景觀初步設計成果及特殊景觀考量,展現於相關之細部圖說,其成果至少包括景觀設施設計、景觀照明效果、植栽設計、景觀處理及景觀相關設施維護說明。 2.6施工階段 2.6.1施工階段對施工便道及工程擾動等範圍,應有景觀維護措施,並納入施工計畫中。 第三章 公路線形及橫斷面之景觀考量 3.1公路線形 3.1.1公路之線形設計,應就視覺景觀進行檢核;遇景觀序列劇變之路段,應運用景觀設計手法,以減緩視覺衝擊。 3.1.2公路沿線得運用植栽加強用路人對公路線形變化之認知。 3.2公路橫斷面 3.2.1於路權範圍內,公路橫斷面應儘量提供植栽綠帶之使用空間,作為沿線綠美化及緩衝使用,並利於公路景觀改善及美化。 3.3公路景觀設計區間 3.3.1公路景觀設計區間係指依公路景觀規劃方向及重點,劃設視覺景觀特性類似之區間,以表達該區間景觀意象及視覺體驗,使用路人對景觀環境有整體一致之認知。 3.3.2公路景觀設計區間內各項設施,如照明設備、候車設施、標誌設施、隔音設施、賞景設施、街道傢俱、植栽綠化等之景觀意象及視覺體驗,包括外觀、造型、色彩與質感等,應具整體性。 第四章 公路構造物之景觀考量 4.1公路排水設施 4.1.1公路排水設施宜配合周邊地形及景觀,塑造自然渠道意象。 4.2橋梁 4.2.1公路橋梁應依公路橋梁相關設計規範設計之,但其造型、量體、色彩及質感應與背景環境融合並力求美化,且符合景觀設計區間整體性之要求。 4.2.2公路橋梁若作為地標時,應依第6.1節規定辦理之。 4.2.3橋梁各構件之尺寸,包括跨度、梁深及柱高等,其比例應力求合理、諧調,塑造良好之橋梁景觀。 4.2.4同一橋梁之結構型式儘量避免突變,否則應予漸變或特別修飾處理,以調和外觀。 4.2.5外露之管線及排水設施應力求美化,以降低對整體景觀之不良影響。 4.2.6橋梁之橋護欄或欄杆,宜依公路景觀規劃之方向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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