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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厦管理组织申请报备处理原则(修正草案)(93-中和区公所-新.doc
新北市中和區 管理委員會 函
235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
受文者: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發文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主旨:檢送本會委員互推變更第 屆主任委員資料,請查照。
說明:檢送以下資料一式兩份,不再退還;本會另留存一份。
□ 報備書 (新主委及代辦人簽章) □ 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 (新主委簽章、自主檢查人簽章) □ 管委會會議記錄(出席人數達規約決議門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前段略以:「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遞補委員需經原區權會決議(如規約另有規定,明列規定並檢附或載明選任紀錄),任期補足原任滿」。 □ 管理委員會議簽到表 □ 連任檢核委員名單(新主委簽章;上一屆連任之主財監,不得再連任主財監) □ 相關公告
正本: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副本:
附件一: 申請報備書
公寓大廈申請報備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文 號: 字 號事項:
一、本公寓大廈經依規定檢附應備文件,申請下列報備事項。
管理組織報備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第) 管理委員會 □本報備事項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初次報備□變更報備
抄送主管機關工務局 本報備事項 二、本申請案係依處理原則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申請人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報備事項如涉及實質效力疑義,應由關係人司法此 致
公寓大廈名稱:
管理中心(通訊地址):
申 請人: (簽) (簽): 有※記號之各欄位申請人請勿填寫※批 示 ※核 稿 ※承辦人 ※受理結果 ※發文字號: ※收文字號: □資料不全予以駁回
□符合規定予字號: 附件一之一:申請報備檢查表
公寓大廈申請報備檢查表申請人資料 ※檢查欄 無 公寓大廈名稱 區分所有權人總數 人 □ □ 新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住址 簽章 傳真 公寓大廈基本資料 檢備文件 有 無 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執照文件是否完整並註記「與正本相同」。 □ □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之序號數、區分所有單位數、使用執照記載之戶數相同 □ □ 二、本次申請報備事項:
□(一)管理組織報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第) 社區檢備文件 ※檢查欄 有 無 □依規約規定選任管理委員□其他選任紀錄(非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者)□規約(內容包含選任相關規定) □1.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選任方式是否符合規約規定方式。
□2.選任之紀錄
□3.主任委員、財務管理、監察業務之委員是否違反連任限制。(無違反連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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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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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書 □1.規約是否未另訂定選任規定。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會議程序,並清楚顯示選任結果。
□3.主任委員、財務管理、監察業務之委員是否違反連任限制。(無違反連任限制)
□4.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人員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是否包含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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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依管理委員會會議選任主任委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書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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