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平新方法解读《民族区域自治法》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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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平新方法解读《民族区域自治法》教案

拉平新方法解读《民族区域自治法》教案 序 *民族区域自治法前言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 (一) 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背景 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大背景十分有利。当时大背景是正在进行拨乱反正,改革开放。 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小背景也十分有利。当时,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方面的拨乱反正正在进行,并且也取得重大成果。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除宪法之外第一部有序言的基本法律,也是到目前为止有序言的三部基本法律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除序言外,正文共七章六十七条。它规定了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和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若干问题。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呢? 关于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除序言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外,正文作了全面、系统的具体规定。其中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2、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 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义务 4、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5、关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二、为什么说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好法? 首先,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来看。 一是它全面体现了1982年宪法关于民族问题规定的基本精神。 二是它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经验。 三是它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 其次,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情况来看。 第三,从国际形势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P7—14 第一章 民族平等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民族平等的规定 (一)第九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总则) (二)第四十八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三)第五十一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四)第五十二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二、民族平等政策的含义 平等:地位相等。享有相等待遇。 民族平等 :A民族平等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的相互关系中,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地位、待遇和权利、权益的平等。(《拉姆教案 》) B民族平等是以一般平等原则在民族关系方面的扩展和延伸。(《民宗》) (一)各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从一国范围来讲, 要求国内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讲,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民族虽然有大有小,有的先进,有的落后,但决不能以此来划分优劣、贵贱。大民族与小民族、 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在中国,民族平等意味着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国家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二)各民族在权利上一律平等 就是说,各 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完全平等。实现各民族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禁止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 歧视行为。正如列宁所说:“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绝对不容许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三)各民族在事实上一律平等 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事实尚不平等的问题,就是解决先进民族和落后民族(后进)民族之间的差别和矛盾的问题。 三、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平等政策的实践 1、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1931年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在苏维埃宪法领域内,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自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公民。” 1935年又在长征途中,当又明确宣布:“试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由于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的团结一致,中国共产党赢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人民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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