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户排水设备标准-花莲县政府建设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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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户排水设备标准-花莲县政府建设处.doc

花蓮縣建築物雨污水分流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標準作業程序 一、花蓮縣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鳳林鎮及玉里鎮之都市計畫及農業區建地目地區(以下簡稱下水道地區)之下水道用戶建築物之排水系統,應符合「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如附錄一;以下簡稱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均依本程序辦理。 二、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下水道地區臨時建築物之審查及查驗,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但屬自用農舍者,得就生活廢水處理設施或雨污水分流預留管線二種方式,擇一設置。 三、下水道地區下水道用戶建築物雨污水分流之設計審查作業,依流程圖之一程序審查(如附錄二圖之一;雨污水分流設計審查作業流程圖) 下水道地區下水道用戶建築物雨污水分流之竣工查驗作業,依流程圖之二程序核發使用許可(如附錄二圖之二;雨污水分流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圖) 四、建築物雨污水分流應依下列規定設計,一律採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驗合格之產品: (一)下水道地區用戶排水設備,應依修正後用戶排水標準設備示意圖(如附錄二圖之三 用戶排水標準設備示意圖)設計;平面設計圖上並應書寫「本平面圖與申請建造執照之平面圖相符」字樣。 (二)室內排水管除屋頂、露台、庭園及冷氣以外,其他管線皆應設計為污水管。陽台應設置雨水管線及雜水管線;設有洗衣位置及洗滌雜物等設施者,其排水不得排入雨水管線。 (三)污水管(橘紅色)應與雨水管線分開設置,不得錯接。設計圖中之污水管渠部分應註明「突出公共排水溝段以不超過三十公分為原則,施工中損壞之溝壁應予修復」之字樣。 (四)雜水主管接入污水橫主管前應設置陰井及清潔口,以避免臭氣迴流(如附錄二圖之四 出口剖面示意圖)。 (五)存水彎、清潔口及通氣孔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相關規定施設,並於圖面上詳加標示(如附錄二圖之五 存水彎、清潔口及通氣孔等放樣設備平面圖)。 (六)排放管設有控制閥者應詳加標示其作用(如附錄二圖之六 臨建築線地下室之污水控制閥設施示意圖),並註明完工後須製作標示或標示牌附於控制閥上(如附錄二圖之七 污水控制閥設施標示範例圖),以正確指示水流排放方向。 (七)餐廳、旅館、酒吧、工廠及學校等設有廚房之場所均須設置油脂分離槽(如附錄二圖之八 廚房截油槽詳圖)並計算其容量。 (八)汽車保養場、簡易修理廠、營業用車庫、洗衣店具五十部以上車輛停車空間、室內停車空間或一般集合住宅其污水排放式採重力流者應設置除油沉砂器,並計算其容量(如附錄二圖之九 除油沉砂器計算範例圖)。設有廚房者,應設置油脂分離槽並計算其容量(如附錄二圖之八)。 (九)集合住宅之出水管設計須算出設備單位(如附錄二圖之十雨污水設備單位計算圖),以利選擇適當之出水管徑。 (十)下水道地區尚未連接污水下水道者,依下列規定設計: 1、新建戶、改建戶及其他除原有建物外任一邊寬度超過三點五公尺以上增建者,均應預留管線。經公告通知為接管地區後,再行納管排放。 2、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預設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預設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管線切換系統。 3、預設流入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管線之切換裝置,使污水不經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以廢除為原則。 (十一)下水道地區已連接污水下水道者,依下列規定設計: 1、新建戶、改建戶及其他除原有建物外任一邊寬度超過三.五公尺以上增建者,於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正執行用戶接管,免設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雜污水匯流後,施工範圍地區均應設置污水管線預埋至公共排水溝下方,申請建築物若竣工於本府執行污水用戶接管工期內,於請領使用執照前申請雨污水分流管線竣工查驗合格後,本府將一併予接入公共污水管線(如附錄二圖之三已公告接管地區用戶排水標準設備示意圖)設計。 2、已完成施工範圍執行用戶接管地區,同前目配管方式免設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惟應洽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向本府申辦污水納管事宜。 3、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雜水陰井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雜水陰井及連接污水管線,並應預設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雜水陰井及污水管線納管排放。 (十二)建築物戶外連接管設計規定如下: 1、一般透天店舖,住宅建築物以私設道路連接建築線者,應依附錄二臨建築線建物排水示意圖(如附錄二圖之十一)設置戶連接管。 2、戶外連接管應依附錄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相關規定設計,全部連接管均應使用橘紅色污水管材。 3、 戶外連接管應詳繪施工圖,並依清除孔鑄鐵基座大樣圖(如附錄二圖之十二)之圖例施設。 4、污水處理槽其出水管應由公共排水溝下方穿越,其管徑應依建築技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第三十條相關規定設置。 5、臨接私設道路者,應設置連通管接入現有公共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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