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的平等和非歧视法律 - Katarina Frostel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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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的平等和非歧视法律 - Katarina Frostell

实质性的平等和非歧视法律 Katarina Frostell,芬兰图尔库瑞典语大学 引言 根据对平等和非歧视的一般性理解,拥有平等地位的个人应得到平等的对待。为了在实际中应用这一理念,我们有必要对两个人或两类人进行比较,并得出关于他们之间共同点和不同点的结论。如无正当理由对地位平等的两个人实施不同的对待就构成了歧视。这种实现平等的方法经常被称作形式平等。 形式平等方法在适用于男性和女性时存在约束。首先,形式平等的概念很难应用于无男性参照者的情况,比如有关母性和怀孕的问题。其次,形式方法在处理差异待遇的性别中立标准问题时可能没有效果。第三,形式方法通常并不足以实现“机会均等”或“效果均等”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家政策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换句话说,为了引起对这些方面的注意,有必要采取实质性的方法。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国际人权法如何支持实质性的平等原则及其支持程度,并更深层次地研究这些问题是如何转变为对非歧视权利的解释。本文主要关注《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公约》。本文将对芬兰法律和欧共体法律进行一些对比,并将简单提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迄今为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对非歧视的一般性规定(第2.2条)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拥有即刻效力,不允许象其他公约内的实质性权利那样可以逐渐实现。 人权委员会在对《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的歧视进行定义的过程中指出,歧视应被视为区别、排他、限制或偏向行为。其目的或结果是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念、民族或社会根源、财产和出生或其他状况为理由,废除或破坏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所有权利和自由的认识、享有或实施。委员会还指出“并非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歧视,如果该差别标准是合理且客观的,或其目的符合公约的规定为合法的,即不构成歧视。” 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公约》 “对妇女歧视”一词指的是以性别为理由,以破坏或废除已婚或未婚妇女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领域内,认识、享有或实施人权和基本自由为目的的任何的区别、排斥或限制。 在此我不就定义问题进行全面的探讨,我将主要关注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和肯定行动这三个解决性别差异和实现实质性平等的可能方法。 直接性别歧视 直接性别歧视指的是明显基于性或性别的差异对待。 这是人权机构惯例所认为的最普遍的歧视类型。人权委员会处理的大多数性歧视案例,都涉及对已婚妇女和已婚男性的差别对待问题。在此方面两个最引人注目的案例是1987年的荷兰系列案,主要涉及的是男女间失业救济金的差别待遇问题。 当时,由于男性是持家者的观念,一个已婚男性失业后就能自动获得失业救济金。而一个失业的已婚妇女只有在证明她是持家者后方可获得救济金。人权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第26条的规定,并判定这种差异不合理。 这两起案例成为今后根据《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有关非歧视的规定,发展相关法学的中心。 它们清楚地说明,第26条的非歧视规定应被视为既适用于《公约》规定权利、也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规定权利和“公共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的任何领域的自治权。 从性别的角度来看,这种司法解释有着重要意义。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下的监督体系没有投诉程序的情况下,这种解释为妇女提供了挑战社会政策和法规的渠道 人权委员会指出,存在性歧视的其他案例还有已婚妇女在法庭上作为婚姻所得财产的代表的权利,已婚外籍男子与已婚外籍女子以相同理由要求获取居住权和夫妻使用妻子家族姓氏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很容易对男女进行比较。在不存在男性参照对象的情况下,应用非歧视规定会比较困难。芬兰最高法院1992年的判决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在得知一名女雇员怀孕后,雇主终止了试用合同。法庭认为怀孕是造成劳务合同终止的原因,并裁定雇主违反了《雇佣法》。此外,为了明确原告是否有权因为雇主的歧视行为而得到赔偿,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还参考了《芬兰平等法案》。令人不解的是,法庭没有在《平等法案》中找到解决方案,因为该法案认为基于怀孕等相关原因而终止劳务合同的行为还不足以构成性歧视。法庭未能认识到怀孕和性别的关系的一个原因可能是没有男性参照对象存在。因为男性不会生育,所以无法认定性别是歧视的理由。该案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平等法案》后来也被要求将怀孕等相关原因明确列入差别待遇之中。 在国际人权法中,与怀孕相关的问题和歧视间的关联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公约》. . .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 . . 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的解雇。”(第11条)人权委员会在其判例法或一般性评注中并没有根据歧视规定解决与怀孕相关的问题。事实上,委员会在关于男女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评注》中指出,根据第17条的规定,命令员工在工作场所进行试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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