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司法公正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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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司法公正罪

妨碍司法公正罪   妨碍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兰和爱尔兰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无法获得彰显。妨碍司法公正是普通法地区的一种刑事罪,为可公诉罪行之一。由于普通法中没有就可公诉罪行定下特别的罚则,所以可判处的监禁刑期并没有上限[1]。理论上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但现代已经少有罚得如此重的案例。   妨碍司法公正的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2],具体表现在任何一种下列的行为:   各地的刑罚   澳洲、加拿大、新西兰   妨碍司法公正这项罪行在澳洲、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的成文法中都已经存在。例如新西兰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规定,妨碍司法公正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   英格兰和威尔士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官有权视乎罪行的严重性判处恰当的刑罚,不受任何约束,所以理论上可判处的刑期是无上限的,即终身监禁。但公职人员犯罪,一般都以9年为刑期起点[3]。   香港   而在香港,妨碍司法公正俗称“老妨”,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原先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及罚款。但判监的刑期却常常引起争议。例如在2002年,歌手谢霆锋在一次驾驶失事后不顾而去,由所属经理人公司英皇娱乐的员工成国定冒认司机(俗称“顶包”),籍以逃避法律责任,结果事情曝光,但最后只被判社会服务令,而其他涉案人物包括警员都被判监4-6个月(但被判监6个月的警员出狱后在终审法院上审得直,获判无罪)[4][5]。又,在2004年的一场官司中,上诉法庭批评现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吓作用,现在香港政府正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随英国交由法官全权决定刑期。[3]   类似的刑事罪行包括发假誓、宣誓后给予假证供、藐视法庭等。   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对策   司法观念滞后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观念是司法人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行为法律评价的总和。由于受“左”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司法意识,司法人员形成了单一的、固定的带有封建色彩(司法行政混同、重刑轻民、重权力轻权利、官民不同刑等)的司法观念,制约了审判活动,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何谓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狭义的司法公正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在逻辑上、人们的心理上、事实上所得出的结论均属正确。广义的司法公正则包含了一切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司法行为是正确行为,并被绝大多数人认为该行为符合正义、平等、公平、民主、文明、效率、经济、客观、实际的要求,即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或称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尺度,本文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谈谈司法公正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1、司法体制制约和妨碍了司法公正。我国1987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原则尽管已被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颇深,究其原因是法院的人、财、物由同级政府管理的体制,使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有时法院不得不曲法申情,使法院利益地方化、司法权力地方化。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将法院看做自己的一个部门,并且强调绝对要服从党委领导,形成了该地的“党”的领导绝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官的普遍公务员管理化、继而形成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这无疑是司法不公最客观的外部因素,司法体制固有的弊端使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如不进行变革,要做到司法公正,也只能是勉为其难,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如若纸上谈兵。   2、司法观念滞后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观念是司法人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行为法律评价的总和。由于受“左”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司法意识,司法人员形成了单一的、固定的带有封建色彩(司法行政混同、重刑轻民、重权力轻权利、官民不同刑等)的司法观念,制约了审判活动,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这些观念主要表现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增强了长官意识、干预意识而淡化了司法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服务功能,进而使司法人员缺乏民主意识、调节意识、服务意识;注重计划经济标准的司法观念增强了封闭意识继而淡化了市场经济标准的司法观念,使司法人员缺乏开放意识、改革意识、效率效益意识;注重等级差别的司法观念限制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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