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审查程序与听证原则++邮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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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审查程序与听证原则邮件

复审审查程序与听证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四申诉处 何炜 2009年10月 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程序经济原则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引言”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救济”和“延续”既包含从程序上也包含从实体上,综合考察整个专利审批程序的走向 复审审查的内容 前审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满足请求原则; 是否满足听证原则; 前审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前审的驳回理由是否有必要的证据支持 必要时可针对申请引入驳回决定未涉及的理由 复审决定的类型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节: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 (i)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ii)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iii)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以至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iv)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因违反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形 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违反请求原则; 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违反听证原则; 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的有关的争辩意见和证据——违反听证原则 撤销驳回后重新审查的方式 (一)程序错误(例如未听证) 案件重新审查,应当是回到最初合法审查的状态。纠正程序错误后,重新作出决定,其结果可以与原审查决定相同。 (二)主要证据不足 针对原来未评价或评价错误的证据,以及未讨论的事实进一步审查讨论,补充证据,在重新发出通知书满足听证后可作出审查决定。 (三)法律适用错误 2006版《审查指南》规定,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 复审审查的方向 在前审程序和/或实体认定有瑕疵的情况下,如何把握复审审查的方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属于根据法律授权依照司法化的程序裁断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行政机关,虽有司法的性质,但仍然是行政机关,并不等同于司法上的二审程序。应遵循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原则,一律以程序或实体的认定有瑕疵而撤销驳回决定不利于程序经济和行政效率,也不能过于强调节约程序提高效率而不依法行政。 需要在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提高行政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职能(审裁)分离制度 听证原则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原则 行政听证的功能在于行政相对人在接到不利决定之前,有发表自己意见、或通过努力(提供证据、修改文件)纠正失误或偏差的机会,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相对正确或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让其感受到程序的公正(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其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后续程序,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行政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造成的成本(包括国家赔偿)。 如果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则不需要事先听取其意见。 概念理解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专利审查程序中,最为常用的证据为书证,例如对比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公证书等。 事实——案件中存在的客观真实,其并非主观臆断,通常需要证据证明。专利审查程序中所称事实,是指审查员从申请文件和/或对比文件等证据中筛选出的与结论相关的事实。例如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状况等。事实并不是仅指审查员所认定的申请文件中的缺陷。 理由——在认定事实后为得出结论所依据的具体审查标准的集合。具体地说,理由是审查员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为得出结论而给出的用于衡量该申请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的审查标准性规定以及其他具体标准。 概念理解——“理由” 例如驳回理由或无效宣告理由,一般而言,是指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得出应予驳回或应予宣告无效的结论所依据的具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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