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保险培训-船舶建造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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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保险培训-船舶建造险

欢迎您参与保险培训 -----国元保险经纪公司 船舶建造险 一、承保区域 二、保险期限 三、保障范围 四、责任免除 五 、保险金额 六、索赔材料 一、承保区域 ①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 ②航渡期间:限于造船厂到长江下游指定港口; ③试航、交船期间:以指定出发港口为参照点: a、30,000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 b、720M/10,800BHP操锚拖曳供应船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 c、保险船舶试航时必须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同时须告知试航船单程自航距离,如超过上述单程自航距离,保险公司同意不再另行收费。 二、保险期限 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 a、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b、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2、每一船舶具体保险期限由船厂提供,如因合同变更,保险期限相应调整 。 3、若超过保险期限交付的,不足一个月的不加收保险费,超过一个月的按月费率加收。 协议期限:自第一艘船上船台日零时起至最后一艘船交付日24时止。 索赔期限:不得超过交船后三个月 三、保障范围 (一) 基本责任 1、对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①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系泊试验以及船舶下水、停靠码头和/或保险船舶在离开船厂至指定地点(例如上海)的航渡过程中、船舶进行航行试验、进出坞、缺陷修正直至本船交付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a、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b、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c、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d、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e、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f、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g、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②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a、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b、救助费用; c、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d、保险船舶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和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e、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f、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保险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二)附加条款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3)索赔单据条款;4)错误与遗漏条款;5)专业费用特别条款;6)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7)清理残骸费用条款;8)姐妹船条款;9)无惯例扣减条款;10)碰撞与碰撞责任条款。 四、除外责任 下列各项,保险公司不予负责: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由于被保险人对雇用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6.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五、保险金额 ①按船舶建造的合同总价 ②在协议期限内,船舶的最终总造价不论超过保险金额多少,保险公司应视为足额保险。 六、索赔材料 1、出险通知书;2、索赔申请书;3、保险单正本;4、事故证明,根据不同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的证明书或鉴定结论;5损失、费用清单及原始单据;6、有关费用的凭证;7、检验报告;8、现场照片(在保险公司未进行现场查勘时);9、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10、权益转让书(第三方责任);11、委付通知;12、其他可以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的必要材料。 Thank You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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