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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分公司(以下统称油田)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严肃纪律,规范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结合油田规章制度和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责令辞职、解聘(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行政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6个月;
(二)降职、撤职12个月;
(三)留用察看12至24个月。
第四条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其绩效工资分别按70%、50%、30%发放。
受到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可以在原单位安排工作,也可以易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重新确定相关待遇。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停发工资(薪酬),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视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解除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职以上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且1年内不得提拔。
第五条 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调任新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六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七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处分的,从重处分。科级以上干部在5年内犯同类错误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单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依照本办法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不含宣告缓刑)以上刑罚的,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依照本办法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因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上述故意犯罪情形中,属于非职务犯罪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同案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三)串供或者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或者强迫他人违纪的;
(五)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给油田造成重大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同时,对单位(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统一归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查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解聘(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财务、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依据纪检监察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书或者监察建议书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
因违法犯罪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判决书直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机关处(部)室、油田所属单位及与油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油田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移交劳务公司处理,其中应当受到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的直接退回劳务公司。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油田批准,设立经营机构或者登记注册经营机构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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