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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发公司章程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出资人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职权和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 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八章 党群机构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文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农发集团;英文全称:China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roup Co.,Ltd.,简称CAGRI。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183.3 万元。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依法自主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九条 公司依法组织工会。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及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立足服务“三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致力于农业相关领域的产业化、国际化、现代化,做强做大主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远洋捕捞及海外农业资源开发,生物疫苗、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农业保险、动植物良种培育、农业物资连锁经营,农产品加工、贸易,港口、房地产开发建设,机械制造等。对国务院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开展有关投资、经营活动,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须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未规定须经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国资委依照《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规模。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薪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十)批准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十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十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国资委维护公司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并依照有关规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职权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国资委授予的职权。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6名,职工董事1名。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国资委和公司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目标。
(三)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制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依照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相应用人权。对其进行考核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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