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_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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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_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形式的分类 1.通过具体与否的法律关系的实施 2、根据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 三、守法和执法 一、概念 (一)广义的法的效力 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不论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2、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举例: 修正案 3、法律文本效力优于法律解释 三、法的效力范围 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一)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 1、法的对象效力范围适用原则: (1)属人主义 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或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其是否本国公民;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 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4)结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中国法对人的效力包括: (1)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适用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法律适用应区别情况,区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 如其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 如其在中国域外对中国公民或国家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二)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法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三)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1、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 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 四、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的生效时间(第328页,三种) (二)法的终止效力(第328页,两种) (三)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守法与执法 1.守法的定义 2.执法的定义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生效 《婚姻法》2001年 执法 四、影响法的实施的因素 1.立法是否良好 2、国家执法力量的强弱 3、社会主体的道德和守法意识水平 4、社会习惯和传统的惯性力量 5、其他社会治理水平 第二节 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1、概念:P341 2、分类:P342 3、主要阶段:P343 4、主要要求:P344-P345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司法适用 一、司法适用的概念 特征: 1.主体 2.活动内容 3.活动性质 4、严格按照程序 司法适用的基本功能 1、解决纠纷,塑造权威 2、适用法律,发展规则 3、维护政治秩序,强调国家权力合法性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内容:P.351 1、含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贯彻: (1)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2)严格遵守实体法与程序法,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 (3)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二)主体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国务院及其工作人员;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3、被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国家强制性 ——是行驶国家权力即行政权的过程。 (四)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主体的职责决定 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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