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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资源类税法
第八章 资源类税法 第八章 资源类税法 主要内容包括: 资源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 单位税额的确定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的用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本章小结 本章围绕我国相关的资源类税法和实施条例对资源 类税税收的基本规范进行了介绍。综观全章,主要包括 资源税和与土地相关的一些税种,分别是资源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在该章的学习 过程中要掌握和理解各种税收的是对在我国开采应税资 源征收的一种税,其中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 税收优惠是该部分的重点。 一、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1)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2)不论经济性质 (3)不论内资与外资、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4)不论部门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 二、 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2、征税范围的界定 ①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是否国有,是判定标准之一。 ②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是判定标准之二。 ③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是否取得收入,是判定标准之三。 3、对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根据三条判定标准,可以对以下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征税范围进行判定: 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 2.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3.房地产的出租 4.房地产的抵押 5.房地产的交换 6.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7.合作建房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9.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10.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11.因国家收回国家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让的 三、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①地价款;②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即: ①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1+2)×5%以内 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2)×10%以内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列入管理费用,不得在此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20%加计扣除。 四、 增值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条例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一)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的情形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具体方法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当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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