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 科学研究处- 湖北师范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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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 科学研究处- 湖北师范学院

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校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设备使用。(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两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两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运行未达两年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可自愿向科研处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 第六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科研处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参评校级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第十条 每年5月1日前,科研处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校级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经审核的《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2)。 第十二条 科研处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校级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校级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校级重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校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校级重点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研究成果以及省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十八条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 第十九条 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校级重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校级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省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科研处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报校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将予以撤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应当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六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1. 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 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附:1 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评分 研究水平与贡献 40%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5% 承担科研任务 15% 创新能力和成果水平 20%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队伍建设与团队建设 10%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 10% 人才培养 10%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30% 科研平台 10% 学术交流 5% 运行管理 10% 依托单位的支持 5% 指标体系说明: 本指标体系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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