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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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学校在制订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之前,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或收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制定有关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制文部门提出听证要求的。对该类文件的听证称为“规范性文件听证”; (二)决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主办部门提出听证要求的。对该类事项的听证称为“重大事项决策听证”; (三)拟给予教职工开除处分或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等重大不利处分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对该类处分的听证称为“不利处分听证”; (四)处理本办法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要求听证的或者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的。对该类处理的听证称为“信访听证”;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对该类事项的听证称为“其他听证”。 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第五条 学校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受理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工作,形成听证会纪要。听证委员会由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以及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主任。 听证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其负责人由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 听证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固定,因人事变动、毕业离校等原因不符合担任委员条件的,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 听证会由听证委员会组织召开。 听证会组成人员由听证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从委员中选派,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由听证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指定。 听证会组成人员中不应有听证事项主管部门(包括制文部门、重大事项主办部门、不利处分听证中的处分机构、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以下同)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涉及学术等专业性问题的听证事项,听证委员会可以委托专家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评定。评定期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纪要》一式两份,正本留听证委员会存档,副本送交听证事项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听证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纪要》,充分考虑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意见处理报告》,并将其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出重大事项决策、处理不利处分和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听证事项报学校审批时,《听证会纪要》和《听证意见处理报告》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条 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录在听证笔录中,其中不利处分听证和信访听证须由听证参加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载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对已经听证的事项,任何人、部门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听证。 第十二条 不利处分听证或信访听证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听证委员会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十三条 不利处分听证或信访听证申请人如申请证人作证的,应于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听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联系方式。经听证委员会准许后,申请人应自行通知证人参加听证会。 证人应于听证会前向听证委员会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不得旁听作证前的听证会环节。 第十四条 听证委员会委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听证参加人员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的或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并不听制止的。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听证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听证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制文部门在文件最终确定前,向听证委员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包括: (一)需听证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 (二)制定该文件的有关说明; (三)制定该文件的依据性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听证委员会收到制文部门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并所供听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已成熟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对于材料不够齐全或所供听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成熟的,可退回制文部门补充或再作研究。? 第十八条 听证委员会受理制文部门的报送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行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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