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电子物证检验20141月最新修订本).docVIP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电子物证检验20141月最新修订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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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电子物证检验20141月最新修订本)

第一章 电子物证检验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国内外有关电子证据立法现状和国内外电子物证检验发展现状及趋势;掌握电子证据、电子物证检验、电子证据与相关表述方式之间关系、电子物证检验的对象、电子物证检验与传统物证检验区别以及电子物证检验与法庭科学的关系。 电子证据是电子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它的出现是以电子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的。从1946年第一台电子计算机问世以来,电子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当计算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根据需要将电子计算机连成了“网络”,这又带动了网络技术的发展。今天,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已经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各类犯罪案件中,包括经济诈骗、网络赌博、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恐吓骚扰、敲诈勒索、贩卖毒品、行贿受贿、信用盗窃等,越来越多地涉及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 第一节 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目前还没有确定的表述,内容相近的表述方式比较多。从英文表述方式看,有“Electronic Evidence”、“Computer Evidence”、“Digital Evidence”、“Computer-based Evidence”、“Computer-produced Evidence ”、“Computer-created Evidence”、“Computer-generated Evidence”、“Computer-stored Evidence ”、“Computer-related Evidence ”、“Evidence from Computer Record ”等十余种表述方法;从中文表述方式看,有:“电子证据”、“数字证据”、“计算机证据”、“计算机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文件证据”、“网络证据”等。虽然这些表述不尽相同,但所界定的内容都有一定的联系。在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加拿大的《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英国政府的《电子通信法案》、新加坡的《1998年电子交易法》乃至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均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电子”一词,这是因为“电子”涵盖的范围比较宽。在这里我们表述为“电子证据”。 什么是电子证据呢?目前我国刑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里我们采用广义的界定方法,定义为:由电子设备存储或传输的有侦查作用或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这里的电子信息是指以程序、文本、声音、图像、影像等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派生物是指由电子信息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从上面定义来看,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性:①必须与案件有联系;②有侦查作用或证据价值;③电子化的数据。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以下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优越性与不足。 1.表现形式多样性。不仅可以用文字、图像和声音等多种方式存贮,而且还有将上述多种形式综合形成的“多媒体”形式。 2.依赖介质性。需要借助一定的介质存在,如计算机硬盘、光盘等。 3.易破坏性。特别是数字化的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或删除,并且不易找到其改变的痕迹。 4.易复制性。可以方便地进行复制。 5.时限性。如一些人为设定的“逻辑炸弹”,过了某一时限就会删除某些电子数据。 6.易传播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网络无限地快速传播,如电子邮件可以瞬间扩散到世界的各个角落。 三、电子证据与相关表述方式的关系 从目前各国研究状况来看,电子证据同数字证据、计算机证据是比较容易混用的概念,因特网上也有“电子证据就是计算机证据”的定义。为了规范,这里给出它们之间的关系。 数字证据(Digital Evidence)在国外的法律文献上使用得比较多,它指的是以数码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或者说是借助数字电子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从上面的表述方式不难看出,数字证据是电子证据的一个子集,从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除数字证据外,还包括以模拟形式存在的证据。 计算机证据(Computer Evidence)指的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与计算机有关的电子证据,这里的计算机通常指的是电子计算机。在数字证据中,除了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外围设备产生的数字证据外,还包括数码相机、数码录像机等数码设备产生的数字数据。因而,计算机证据又是数字证据中的一个子集,其关系如下: 四、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电子证据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各个国家都持肯定态度。美国在《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章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联邦证据规则》等法规中增加了电子证据部分内容,对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术语进行了规定,并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等作了有关界定。欧洲的英国、法国、德国和爱尔兰等国,在本国的刑事证据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电子证据部分内容。亚洲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印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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