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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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务 第一部分 农业行政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要是指特定的农业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农业行政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或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一定范围内的农业行政事项集中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制度。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来源于执法实践,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出现的一种崭新的执法趋势。综合执法的实质就是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在于解决以前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法定职责。因此,作为一名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必须不断通过理论学习和执法实践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实践需要。下面结合执法实践就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中的应当注意的一些执法实务问题,与大家做个交流学习,希望能给大家以后的执法工作带来帮助。 一、初步调查在整个处罚活动中的重要性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对无论是群众举报还是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农业违法行为,在决定立案前都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我们不应将初步调查仅仅作为一种形式,而应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这一必要的程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受利益驱动意识的影响,一些农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采取极其隐蔽的手段和方法造假、掺假欺骗群众,甚至目前有的已形成错综复杂的组织机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农业执法部门的检查,因此其违法行为往往带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特点。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初步调查正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检查了解对方基本情况的有效手段。 对农业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重要性的认识,从管理相对人方面讲,由于事情来得突然,管理相对人从心理上来讲其应对检查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通过自己的辩解阻止执法机构进一步立案调查,这时的管理相对人是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话最多的阶段,也是其证据方面防备心理最薄弱的阶段,易于执法人员充分调取证据;从执法人员方面讲,此时的执法人员,由于尚未对整个案件形成定性认识,也就是尚未“先入为主”,从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角度来看,执法人员此时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往往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这对以后整个案件的准确定性、合理量裁和公正处罚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另外做好此项工作,可以使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更具有针对性,有效避免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的随意性与盲目性。 初步调查的重点和目的是为了初步证实管理相对人是否确实存在农业违法事实,并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有目标的确定下一步调查的重点和思路。因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初步调查时,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尽可能多的广泛收集诸如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资质证明、进货销货数量、销售票据、合同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准备正式立案调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对于管辖权我们应当主要考虑主体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所谓主体管辖权问题,即指案件应由哪个部门管辖的问题,这是有无权力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的关键。通常,在实体法中对执法机关的主体管辖权都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决不能越权行事。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不同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均有不同分工的明确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学通、学透,保证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所谓级别管辖权问题,即指农业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管辖权分工问题。我们目前接触的涉农法律、法规和规章,绝大多数均突出体现属地化管辖原则,但也有一些专属管辖的特例,譬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机构在准备立案时一定要予以充分注意。 二是有关处罚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对农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处罚期限,我们在立案前必须予以注意。但是,若违法行为处于延续状态,则按法律规定以行为终了时的时间为准来计算处罚期限。 三是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判断。立案时,执法机关就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谁,并对其法律地位、经营主体类别等也一定要辨别清楚。比如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经营主体的确认问题,执法实践中有一些执法人员为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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