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远程班作业-第三学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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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远程班作业-第三学期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远程班学员考试安排 远程班学员: 现将第三学期考试安排通知如下: 考试科目:《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金融法》、《证券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时间:2013年12月22日-2014年1月10日 要求:1.学员在2014年 1月10日前邮寄本校或发电子邮件(请注明试卷、姓名等) 2、第一学期、第二学期有缺考学员本次一并补考,补齐所有成绩。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66信箱 薛晓金 老师 收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信箱: jiaowu@(请注明班级,姓名) 2013年12月22日 《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 远程班 姓名 王学福 分数______________ 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答: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两者所适用的程序基本相同,但第二审有自己的特点: (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状、答辩状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不需要开庭而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审理上诉案件;2)必须是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可见,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 (3)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同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答:(1)再审立案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立案审查程序混乱。我国民诉法第1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五种情形,可在再审立案时,由谁审查、具体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比如针对同一案件来说,法院内部之间的审查立案的部门就不统一,有的是立案庭,有的是审监庭;并且同一案件有权审查立案的法院过多,有的是裁判法院,有的是上诉审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有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后也必须立案再审。 (2)审判监督和申请再审存在误区,导致职权主义泛化。由于审查再审立案主体的多层次化,引起再审的途径太多,从而既导致了当事人越级申诉、滥诉现象突出,又破坏、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为在现行审判监督制度下,只有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权和人民法院的自行决定再审权才可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这是审判监督制度职权主义泛化的主要表现,也是民事诉讼中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权处分原则的不当干预。 (3)抗诉再审程序设置比较笼统,导致各地法院法官在操作时无所适从。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可在民事抗诉制度的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法定四种提起抗诉的情形过于笼统,抗诉权弹性较大,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权和当事人申请抗诉权的滥用,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名存实亡。 (4)再审开庭程序过于繁琐,导致无效重复劳动多,不利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根据民诉法第18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或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如果所有的再审案件都需重复一审或二审开庭程序,这无易会导致有些在原一审或二审中已查明的事实重复核实,不利于诉讼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5)再审程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保护不够,导致公正与效率存在着内在的紧张的冲突。现行再审程序不但将当事人身陷其中,使其四处申诉,也使得法院无限再审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加上检查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更是逐年增加,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的浪费更是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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