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景区安全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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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景区安全管理标准

A级景区安全管理标准 (参考稿)    按照市委、市政府会议、文件精神,为确保此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章可循、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A级景区安全管理标准。 1 安全管理要求 1.1 总体要求 A级景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A级旅游景区。  1.3 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信息畅通的安全管理机构。   1.4 职责   1.4.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1.4.1.1 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1.4.1.2 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1.3 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1.4.1.4 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4.1.5 组织制定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1.6 负责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1.4.1.7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1.4.1.8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1.4.2 A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4.2.1 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监、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1.4.2.2 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4.2.3 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4.2.4 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1.4.2.5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4.2.6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1.5 安全教育和演练   1.5.1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新聘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1.5.2 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1.5.3 每年至少针对消防、恶劣天气救援、地质灾害救援等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1.5.4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应急预案。 1.6 制度建设 1.6.1 A级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1.6.2 A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1.6.3 A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1.6.4 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员规范操作规程。   1.6.5 A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1.6.6 A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1.6.7 A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景区的消防安全。  1.6.8 A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1.7 应急预案 1.7.1 A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根据各类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突发意外事件后,救援人员能够按照景区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救援机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1.7.2 根据本景区内易发事故的特点应建立消防、用电、交通、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处理与救援程序、紧急处理措施等部分。 2 景区游览观光及项目设施安全 2.1 消防安全 2.1.1 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2.1.2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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