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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职责划分
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长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
机电科、通风科分别负责矿灯、自救器有关业务的管理工作。检查在用矿灯、自救器的收、发、维护和保管工作;负责制订矿灯、自救器的更新计划。
按机电科、通风科制定的矿灯、自救器的更新计划选进符合矿井规定的合格矿灯及自救器, 负责库存矿灯、自救器的保管。
机电科负责矿灯、自救器的集中管理,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负责在用矿灯、自救器的保管、收发,建立矿灯、自救器发放室,安排专人进行发放和检验,并完善矿灯、自救器的管理台帐、收发记录、检验记录。
每年由矿井统一对自救器进行一次校检。
矿在安排对新入井职工进行培训的同时,要安排进行矿灯、自救器基本知识教育实用培训,
一般规定
矿井矿灯、自救器配备数量按满足下井人员使用配备:每年四季度对我矿正常出勤入井人数进行统计,按下井人数的110%配备,并根据矿井灾害程度保持5-10%备用量。
2.矿灯使用寿命为1年,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5年;佩带实用3年。
3.矿下井所有人员及矿施工单位下井人员所有矿灯、自救器全部由矿统一购买、发放,所有领用人员凭牌领用。
4.机电科、通风科管理人员每年一月底前以满足井下人员配备实用为原则,根据在用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状况,制定本年度矿灯、自救器更新计划,更新计划要注明逐月到期的矿灯、自救器台数,需要新购的台数,经机电信息中心、矿主官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供应科。
5.供应科根据矿灯、自救器年度更新计划,合理组织矿灯、自救器进货,保证满足矿灯、自救器的更新。
6.供应科收到厂家发来的矿灯、自救器(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机电信息中心、通风科必须在一周内组织机电科、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矿灯房管理,出库手续由机电科、通风科办理。
7.矿灯、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矿灯、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使用日期、使用人、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矿灯、自救器要及时注销。管理用的各类台帐、报表等记录资料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实现矿灯、自救器编号、台帐编号两对照。
8.每月由机电信息中心、通风科组织生产办、生产调度中心驻矿安监处、生活服务部等单位对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 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分析追查,进行整改。
9.严禁已修复过的自救器重复修复使用。过期或使用过的自救器严禁使用。
10.通风科负责对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11.机电科、通风科每个季度将矿灯、自救器在籍台数、其中备用比例、本月更新台数、 报废台数进行一次统计。
12.矿外委施工单位下井人员所有矿灯、自救器全部由矿统一购买、施工队入井人员所需矿灯、自救器向矿方租赁,矿灯租赁费为用为每人1元/8小时,自救器租赁费每人0.5元/8小时,由充电室记录使用情况,每月汇总后报矿经营办公室,由矿经营办公室向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结算。
矿灯的使用和维护
矿灯、自救器在使用、检验过程中,均不得接触酸性液体,防止外壳受腐蚀,造成损坏及漏气。
入井人员每次领取和交还矿灯、自救器,发放人员与领取人员必须对矿灯、自救器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矿灯不完好、自救器损坏、封条开或过期失效时应进行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矿灯、自救器严禁下井。 发放人员将有问题的矿灯、自救器交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作报废处理。
使用人必须了解所佩戴的矿灯、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 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使用人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避免矿灯、自救器与硬物碰撞、 掉落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
井下严禁随意对矿灯开盖,及随意开启自救器扳手和封条,不准坐压矿灯、自救器和用矿灯、自救器做其它工具。
当发现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征兆时,必须打开自救器并佩带好,匀速行走,禁止奔跑,严禁因不舒服中途脱掉自救器。
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矿灯、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矿灯、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在用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检查。 气密检查要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称重检查应采用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10克为合格。
在用自救器的过期报废按出厂日期计算, 自救器专管人员负责逐月对在用到期自救器进行更换,过期自救器严禁下井。
矿灯的收发必须按照灯牌对号收发,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每次交回的矿灯、自救器必须要检查其完好,严禁发放不完好的矿灯、自救器。
对于领用出的矿灯,超过9小时没有交回的,充电室当班工作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询问原因,如所在单位也不知时,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及驻矿安监处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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