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抽检单及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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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抽检单及须知

附件1 消防产品检查检验基数及抽样数量 序 号 产品名称 检查检验基数 抽样数量 (备样数量) 检查检验 方式 1 防火门 ≤50樘 抽查10%且不少于2樘 现场核查 ≥50樘 1樘(备样1樘) 抽样送检 2 钢结构防火涂料 建筑面积≤3000m2钢结构建筑 抽查25公斤 现场核查 建筑面积>3000m2钢结构建筑 100公斤(备样100公斤) 抽样送检 3 室内消火栓 (水带、水枪) ≤50套 抽查10%且不少于2套 现场核查 ≥50套 1套(备样1套) 抽样送检 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 ≤50具 抽查10%且不少于2具 现场核查 >50具 1具(备样1具) 抽样送检 5 灭火器 ≤50具 抽查20%且不少于2具 现场核查 >50具 2具(备样2具) 抽样送检 6 防火阀(排烟阀) ≤30台 抽查20%且不少于2台 现场核查 >30台 1台(备样1台) 抽样送检 备注:抽取的样品(取样及备样)同时送法定检验机构。 附件2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检验须知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我省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运达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安装,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对产品质量核查或者申请并委托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安装、使用。 一、申请范围 工程中批量使用达到一定基数的防火门、防火涂料、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消防应急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防火阀(排烟阀)等产品。 二、申请程序 (一)企业的产品运达施工现场后,不得擅自安装施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达不到抽样送检基数要求或非上述“申请范围”内的消防产品,由建设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核查,并出具《消防产品核查记录》作为验收或备案备查的凭证。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达到抽样送检基数要求或现场检查不能判定产品质量的,有两种情况1.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填写《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5)连同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抽样。2.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填写《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5),可以连同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抽样,也可以直接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作为该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凭证。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产品质量抽检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核实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工作。取样现场应有建设、监理单位、产品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的代表,样品必须由生产单位确认或者厂家授权的销售单位确认。 (三)委托公安消防部门现场抽取样品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取样和备样一并封送)及《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抽样单》(见附件6)送至云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填写《消防产品质量检验委托书》(见附件7),并交纳检验费,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三、检验结果及处理措施 (一)送检样品经检验不合格,建设单位、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复检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启用备样再次进行委托检验,复检报告为最终结论。产品复检结论改变原检验结论的,复检不予收费;产品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按检验收费标准正常收费。 (二)送检样品经法定消防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建设单位可组织安装施工;送检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同时将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情况通报当地质监、工商部门,当地质监、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对生产、销售单位及时查处。 (三)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15日后,单位可将备样取回。备样自可取回之日起,保留30天,逾期不取回视为放弃,由检验机构处理。 (四)检验结果将及时在云南消防网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资料核实及申请委托检验,导致所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具备市场准入或经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产品强制拆除等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负担。 五、服务承诺 (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将严格按照取样程序及工作时限进行样品抽取工作。 (二)服务热线:0871-4647119 (三)监督电话: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0871-4569521、4569523 (四)云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联系方式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23号 邮编:650228 电话:0871-4569526 附件3 消防产品核查记录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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