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合同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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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合同资料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 急需包装材料, 于是向甲、 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 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 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200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2003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4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本案中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所以对乙公司并未产生效力,乙公司仍然向甲公司偿还债务。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对于乙公司不产生效力。乙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丙公司因乙公司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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