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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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制度

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销售与收款,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取得货款的行为。企业提供劳务与收款,应当参照本规范进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事业部、项目部(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应明确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往来款项的定期核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坏账核销的审批程序、销售退回的条件与验收程序、与销售有关的凭证记录的管理要求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 (二)销售与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三)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退回货物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八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企业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并不断更新。 第九条 信用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等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集成企业分、子公司或业务分部的销售发货信息与授权情况,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货,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同时与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公司进行交易而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和审核批准制度,明确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审批人员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的调整,防范销售人员将企业客户资源变为个人私属资源从事舞弊活动,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 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防范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及程序。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审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明确说明具体的审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不同合同金额审批的具体权限分配等(即权限分配表)。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金额较大或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指定内部审计机构等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初审。 (三)合同订立。销售合同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企业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与销售商品相联系的所有权和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时点。 凡是电话订货、传真订货、口头订货的,都要补签正式的合同。无对方盖章确认的单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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