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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五、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1.意志能力。 2.经营范围。又称营业范围,它表明经营者能在哪些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并限定其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者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财产能力。即经营者从事经营的财力和物力,寓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的财产之中。 4.技术能力。即经营者以自己的技术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表现为职工技术素质与技术设施、技术资料的统一。 第三节 市场主体 六、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公民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龄条件,二是健康条件。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其内容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个方面,其中处分权和收益权是表明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 二是劳动者是弱者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七、消费者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其主要特征: 一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消费者; 二是个人(家庭)消费者,而非单位(集团)消费者; 三是商品的购买、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 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较之经营者处于弱者地位。 一是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 二是消费者的信息条件劣于经营者。 第三节 市场主体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偏重保护消费者符合公平目标;消费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主权地位,决定了偏重保护消费者符合效率目标。 基于“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维度就消费者权利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在市场交易中对经营者的权利 二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对企业的权利 三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中对政府的权利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主要特征: D B C A 中 介 性 公 共 性 民 间 性 专 业 性 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主要是公共性中间服务职能。 其应有和共有职能中主要包括: 辅助职能 干预与制约职能 协调职能 公共性中间服务职能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民法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或为法人,或为非法人组织。这种定位是将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置于同一层面作为平等主体,不考虑社会中间层主体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殊地位和职能。 在行政法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定位为行政相对人,当其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时定位为行政主体。这种定位不考虑社会中间层主体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介地位,以及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机制中既受控又控制的双向混合职能。 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之间,存在着公共资源配置关系,亦即共同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共产品的关系。 1.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政府主体。 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 (1)优势互补原则 (2)承受力原则 (3)非均衡原则,又称差别原则或多样性原则 3.社会中间层主体受政府监管 4.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 5.社会中间层主体制约政府干预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1)民事关系 (2)市场化监管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社会团体与作为其成员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有: (1)自律关系 (2)保护关系 第六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本章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市场主体的类型 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1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2 第三节 市场主体 3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4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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