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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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一、工作目的 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程序,统 一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要求、核查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强化对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机构 (以下简称运维机构)臭氧标准 传递工作监督,保证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 性。 二、工作依据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 (试行)(环办监测 函 〔2017〕242号) (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环 办监测函 〔2017〕290号) (三)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 定 (试行)(总站质管字 〔2014〕 228号) (四)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SO 、NO 、O 、CO)连续自动监测 2 2 3 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 (五)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 (试行) (六)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 (试行) (七)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 — —4 (八)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 (试行) 三、工作程序 臭氧标准传递采取逐级或跨级传递方式(见附图)。各级标准传 递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一级校准和比对 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样品研究所 (以下简称标样所)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 (以下简称 SRP)为全国环保系统国家一级标准,每年溯源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 院SRP。 2. 监测总站每年组织全国环保系统的SRP,按 《环境空气臭氧 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 (试行)》进行一次比对,比对 合格后,有效期为1年。 3. 监测总站每年年初征集一级校准需求并发布工作计划,制定 年度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以下简称国控网)环境空气臭氧自 动监测的标准传递工作计划,并据此开展一级校准相关工作。 4. 监测总站按 《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 (试行)》对 区域质控中心臭氧传递标准进行一级校准。一级校准有效期为1年。 5. 监测总站每年年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环境空气臭氧自动 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臭氧一级标准溯源情况; (2)臭氧一级标准逐级或跨级传递情况; (3)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4)全国环保系统SRP 比对情况; (5)年度工作计划; 5 — — (6)其他有关情况。 (二)二级校准 1. 区域质控中心为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应确保其所有在用臭氧 二级传递标准均经过一级校准或全国环保系统SRP 比对,并在校准 或比对有效期内。 2. 区域质控中心应制定年度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标 准传递工作计划,并上报监测总站。 3. 区域质控中心按 《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 导书(试行)》对次一级臭氧传递标准进行二级校准。区域质控中心 SRP二级校准有效期为一年,其他二级传递标准有效期为半年。 4. 区域质控中心应配置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臭氧传递标准,其中 一台置于实验室,作为实验室控制标准,其余负责现场校准。使用 臭氧传递标准外出工作前后应与实验室控制标准进行比对,并制定 比对偏差控制要求,以检查运输等因素对其影响。 5. 区域质控中心向监测总站提交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 标准传递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臭氧标准传递情况; (2)臭氧传递标准与实验室控制标准的比对情况; (3)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4)年度工作计划; (5)其他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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