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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险教学课件
* * 50%+10%=60%,6万元;第二次30%,合计未超过100%,仍要赔付,3万元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 一、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二、残废保险金的给付 三、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回至目录 一、死亡保险金给付 (一)死亡保险责任的构成 在第二节保险责任的判定中我们已经对被保险人死亡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界定有所了解,这里不再赘述。 (二)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在确定了被保险人死亡的确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之后,保险人就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履行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义务。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要规定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100%、70%、50%等等。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回至目录 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一)残疾及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比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要更为复杂,因此在处理上要十分的慎重。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1、残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残疾与医学意义上的基本一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如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失去视觉、听觉、嗅觉,语言障碍或行为障碍等。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2、残疾评定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7月14日制定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文件)也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的险种条款与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仍继续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四 级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五 级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二)残疾程度的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后,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残疾鉴定委员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其中,残疾程度的确定最为关键,也最复杂。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1、残疾程度的评定时机 一般情况下,残疾评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再进行。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发生组织器官缺损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时,在损伤发生后,随即便可以进行残疾程度的评定工作。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但如果被保险人经过180天的治疗仍未结束,而保险的责任期限已过,则无论病情如何均可评定残疾程度,即构成所谓的推定残疾情况。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2、残疾程度的分项评定原则 (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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