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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创新模式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问题。运用中小企业自身资源,寻求合适的融资方式是各方积极探索的问题,应收账款融资就是非常现实的选择。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作为创新的金融工具在国际发展迅速,但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本文主要就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三种融资模式进行介绍和评价,对比较优势进行阐述,以寻求解决中小企业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与大量债权无法变现之间矛盾的有效方法。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创新模式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1(c)-150-03应收账款是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应收取的、经过一定期间才能兑现的债权。应收账款融资就是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所需资金的行为。世界银行曾经以130个国家和地区为样本进行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应收账款融资在83%的样本国家和地区被应用;特别是在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份额的70%以上是动产融资,而动产融资的70%以上是应收账款融资,这说明应收账款融资在许多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做为创新的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也非常适合于我国的中小企业,一方面,现阶段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销售渠道畅通、发展前景良好,但由于规模和盈利水平达不到银行标准,很难取得信用贷款;另一方面,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不仅占用中小企业的经营资金,而且还要承担较高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在国内贸易中应收账款的到位率平均不到70%,有的企业甚至不到50%,因信用问题每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0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因逃避债务、合作诈①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作者简介:韩国薇(1963-),女,河北丰润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副教授,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会计经济问题研究。特定的帮扶政策,为弱势企业或遭受灾难的企业提供贷款,如赈灾贷款、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贷款等。(2)设立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保证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大型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风险和效率的考虑,主要服务对象是大型企业。因此,通过引导大型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存在结构性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为此,我们要加强中小金融机构的建设,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从结构上解决中小融资问题。商业性中小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小金融机构组织法,明确成立、资金来源、退出等,引导民间资金合法进入金融市场,搭建民间资金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解决结构性问题;二是制定中小金融机构行为法,限定其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确保中小企业稳定的融资渠道;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设备抵押、应收帐款质押、联保贷、小额信用贷、法人账户透支、交易链融资等多种融资工具;三是制定中小金融机构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和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客户群是不稳定的客户群,中小企业融资相对于大企业来讲,也是高风险融资行为,因此必须规定异于大型商业银行的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和优惠政策,保护中小金融机构的权益,给予较高的不良容忍度、核销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3)修改现行商业银行立法和监管政策,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辅助渠道。大型商业银行具有资金、规模、技术等优势,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来源。如要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信贷抑制现象,必须立法建立大型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既要规定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的义务,也要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一是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最低比例,减少信贷抑制的现象;二是设立损失补偿机制,在大型商业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受到损失时可以得到政府的适当补偿;三是给予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同的监管政策,给予较高的不良容忍度和特殊的核销政策。3.4建立互补、多层次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规范专业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为。专业信用担保机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手段。借鉴美日信用担保立法经验,建议设立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两类担保机构,对两类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是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吸收其他社会资金而组建的担保机构,非盈利性质的,其服务对象是那些没有足够抵押品而不能通过正常融资渠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担保机构,其服务对象为能够满足担保条件和商业性银行信贷准入的中小企业。两者在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方面相互补充。立法内容可以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组织法和信用担保行为法,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成立、经营范围、退出机制、担保业务范围、担保条件、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追偿机制、政策补偿和监管等。在风险管理方面,可以借鉴日本信用保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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