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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
13、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该种行为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中,共有5种具体情形: 一是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是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是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是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是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中。具体表现形式: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利用假以票或者私自购买以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篡改会计目,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私存私放;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过一年以上不还等违法行为。 15、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该种行为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中。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 ???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在上述16类财政违法行为中,违法主体涉及国家机关的有14类,涉及企业的有6类。违法主体涉及国家机关的14类中,均涉及到财政部门,并有4类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直接为财政部门。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 关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个人违纪和单位违纪两种形式。对于个人违纪的按照《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单位违纪的,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关于责任人的概念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1、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2、对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种类: 3、对违反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处理种类: 4、对企业等营利性单位以及个人的处理种类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处罚:指对有财政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 1警告、 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 3、对国家机关非履行职能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企业及其他营利性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分 1、处分:是对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规范行为的制裁,处分主要是针对个人。 2、对单位违纪的行政处分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3、警告(起点)、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适用情况 4、记过(起点)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适用情况:性质和危害比较严重的。 5、记大过(起点)、降级、撤职、开除的适用情况:性质和危害非常严重的。 6、降级(起点)、撤职、开除的适用情况:性质和危害特别严重的。 7、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与处分 五、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各种财政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 1、《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罪名有: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玩忽职守罪。 2、《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和《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违规上解、下拨财政资金的行为罪名有:私分罚没财物罪,挪用公款罪。 3、《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罪名有: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4、《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罪名有:挪用公款罪。 5、《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罪名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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