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力台网中心运行管理工作细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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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力台网中心运行管理工作细则

国家重力台网中心运行管理工作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据《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震 函[2008]202 号)、《国家重力台网中心运行管理技术要求(2011年修 订)》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重力台网中心(以下简称“重力中心”) 的连续重力观测的日常运行及管理工作。 第3条 中心技术系统运行 (1)系统管理员和值班人员须每天检查服务器、磁盘阵列、网 络设备等硬件系统的工作状况,查看前兆管理系统、数据库系统等相 关软件系统的运转状态,若发生报警信息要及时予以处理;遇管理系 统或数据库故障等重要情况应报告国家前兆台网中心,尽快修复并保 障正常工作。 (2)中心技术系统的故障及处理情况和重要的状态信息应记录 到工作日志中。 第4条 数据汇集 (1)每天8:30、16:00 查看中心数据库系统数据汇集自动同步 状况,若发现有台站数据未同步上来或同步有误时,应及时与中国地 震台网中心前兆部联系并解决。 (2)每天 16:00 时之前,检查前一天观测数据 FTP 汇集情况。 若发现有台站数据未汇集或有误时,及时与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前兆部 或台站联系,查找原因并予以解决。 (3)数据汇集状况和处理情况应当日填写入工作日志。 (4)每日接收和处理电子邮件,及时处理纸介质信函、邮件等; 对台网基础信息变更、观测仪器维修报告等进行整理登记;对有关重 力观测技术、台站工作、软件使用等问题,在一周内回复。 第5条 数据存储 (1)以文件形式报送的模拟观测数据、“九五”数字观测数据在 中心计算机中专项子目录存储。 (2)“十五”系统仪器及已完成接入的“九五”仪器的观测数据 以数据库形式存储。 (3)中心产出的潮汐参数等数据产品以数据库存储,对 “九五” 观测数据入相关数据库后进行资料精度检查,产品以数据库形式存 储。 (4)数据存储的数据库表名及文件目录名规定见附件 1。 第6条 数据备份 (1)每天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操作系统级增量备份。 (2)每周五17时前进行当前数据库全备份(硬盘冷备份)。 (3)每月 10 日前通过“中国地震前兆台网数据管理系统”提供 的功能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一次操作系统级全备份,并对备 份数据库进行检查,确保备份数据库与主数据库内容一致。 (4)每月20 日前对上月所汇集的文件数据进行光盘刻录(移动) 备份并编号,形成永久保存介质。 (5)建立专门的数据备份介质存放管理设备,并建立便于查询 的数据存储与备份记录档案。 第7条 台网基础信息动态跟踪管理 依据省局报告、数据库、台站日志等信息,每周两次(周二、周 五)检查连续重力观测台点和测项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并与数据库 中基础信息进行一致性核对,如有变更及时在周报、月报中反馈国家 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基础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2。 第8条 台网运行质量监控 (1)每周二和周五对连续重力观测台网 日常运行进行质量检查, 内容包括:台站数据报送情况,仪器运行状态及观测曲线形态,预处 理数据与原始数据对比,台站工作日志和观测日志。根据检查结果, 按日对各台站各测项分量给出质量评定,形成“重力台网观测资料质 量日报”,并于当日15 时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中国地震前兆台网 中心。“重力台网观测资料质量日报”格式和填写要求见附件 3。 (2)每月 15 日前,完成对上个月观测质量的评价工作,分别形 成重力学科连续重力观测“台网运行月报”并报送中国地震前兆台网 中心,同时在重力台网中心网站上公布。重力观测质量月评比试行评 分标准参见地震前兆台网重力观测与运行工作细则附件。 (3)每年 12 月 20 日前,核实当年运行测项和仪器数量,并在 第 2 年 1 月 31 日前向国家前兆台网中心提交各测项数据质量指标的 学科评分。指标内容和评分表见附件 4。 (4)每年3 月 31 日前,完成并提交上一年度重力台网运行年报, 完成观测质量的指标计算等评比准备工作。 第9条 数据产品产出 1.重力台网中心数据产品包括基础产品、专业产品和分析研究产 品,主要产品和产出时间要求如下: (1)基础信息:每月更新连续重力观测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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