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形势下公司资本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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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形势下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浅议新形势下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摘 要:通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我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进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并激发了社会投资活力。但任何一项新的措施出台都是有利有弊的,我们应同时建立一套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使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在整个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上发挥重大作用。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变革 1.公司资本制的内涵和特征 公司资本制度对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都非常重视。通过公司立法实践,世界各国形成了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公司资本制度。 1.1授权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虽然明确记载了注册资本总额,但只要求发起人认购部分资本,公司就可以正式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股份,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募足,不必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资本制是由英美法系所创立,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以美国为典型代表。该资本制度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具有更大的灵活、效率的优越性:该资本制度并不要求发起人一次性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成本;公司随时可以募集资本,避免了公司资本闲置和浪费,并简化了公司变更资本的程序。 授权资本制度对公司资本没有作严格要求,这就很容易造成公司滥设、虚假出资,被欺诈行为所利用,从而导致公司债权保障与经营能力的下降,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为弥补授权资本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美国通过其发达、灵活的判例规则,确认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人格否认制度等,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利益保护体系,平衡双方合理的利益,完善了授权资本制度不足。同时,美国也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交易方可以通过信用材料对交易对象进行风险评估,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 1.2 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更注重交易的安全性,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必须载明资本总额,同时要求发起人必须认足或者募足全部资本,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国首创法定资本制,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普遍采用,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这种资本制度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目的是避免空壳公司的设立,使公司在成立时就具有足够的资金担保债务履行,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可靠,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 由于法定资本制度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依据公司章程一次性认缴全部资本,并且必须达到最低资本额,这明显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和成本,在公司设立初期容易导致公司资本闲置积压,另外,公司增资的法律程序极其繁琐严格,但减资的条件却很宽松。法定资本制度缺乏效率和活力,过于僵硬,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已经不再严格遵守这些原则,“60年代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授权资本制” [1]。 1.3 折衷资本制度 “折中资本制度,又称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发行完,公司就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的一种资本制度。”[2]该种资本制度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保证公司成立时必要的资本,平衡了公平、安全与效率,既有利于公司的设立,防止资本闲置和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的效率。同时又避免了公司的滥设,维护了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和我台湾地区都实行了折衷资本制。 2.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绝大多数的公司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它们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这样的公司缺乏遵守市场交易的游戏规则和保持信誉的动力。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持公司的信誉,《公司法》以“安全”作为首要价值目标,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是在采取严格资本管制之下,不但没有达到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预期目标,相反虚假出资与大量抽逃出资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而且严格恪守资本三原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融资、股东利益的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等都产生了巨大的阻碍面对法定资本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加快资本制度改革,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真正发挥功效,已成为我国公司立法面临的紧迫问题。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此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五大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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