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措施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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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措施探析

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措施探析   摘 要:由于贫困、家庭破裂、社会教育不当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流浪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数量一直在上升。要减少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必须从源头预防,因此本文主要从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建设的完善这两个方面预防未成年人流浪。 关键词:困境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社区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2-0053-03 困境儿童是指贫困家庭(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中的单亲家庭子女、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孤儿、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等[1]。流浪儿童作为困境儿童的一部分,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在2011年8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 一、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的现状 根据许多有关未成年人流浪的调查,未成年人流浪的原因主要是贫困、家庭破裂和社会教育不当等。那么,引起上述原因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个才是未成年人流浪的源头。本文认为未成年人流浪的源头主要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建设的不健全。 (一)相关法律法规 1.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不健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2]。然而,由于有些家庭不了解相关法律或者认为法律程序繁琐等原因,我国的委托监护制度并没有真正落实。再者就是,我国就委托监护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委托监护人应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以及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之间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等都不明确[3]。这都给处于身心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流浪提供了流浪的“条件”。 案例一:在襄阳市救助管理站,有位叫小雨(化名)的孩子,13岁,据了解,其父母离婚,跟着父亲生活,后父亲因生计困难出走,把小雨交给了舅舅照顾。然而,由于父亲多年对孩子不闻不问、母亲改嫁、舅舅生活不富裕等原因,小雨后来就出走独自生活。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只能靠好心人的救助,基本上处于流浪的边缘。后被救助站工作人员发现,送至救助站生活。救助站也多次找过小雨的父亲和舅舅。然而,小雨多次被舅舅接走没有几天,又开始流浪,被送到救助站。这种反复的流浪,对小雨的心理有很大的创伤。 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反复流浪与委托监护的不健全不无关系。小雨的父亲与舅舅之间并未签订委托监护,所以小雨一直处于无监护状态。 2.国家对城市务工人员优惠政策的缺失 虽然国家对城市困难群众提供了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优惠政策,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原因,城市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却不能享有这种优惠政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本来就不高,还要付房费、水费、卫生费、孩子的教育费等繁重的杂费,这就造成一部分外来务工家庭的经济拮据,尤其是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无论是小雨的父亲还是舅舅,抛弃小雨,都是生活所迫。 3.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内容单一,延伸救助缺失 本文所说的救助制度的完善,主要是预防未成年人的再次流浪。流浪未成年人不同与流浪的成年人,往往有自卑、自私、冷漠、胆怯、孤僻、行为不得体、不遵守集体规则等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因此,不仅要给予他们物质的救助,还需要给予心灵的抚慰。然而,现在多数救助只是物质的救助,只能够保证他们的日常生活,在教育、心理方面的救助十分欠缺,从而导致流浪未成年人屡救屡返,重复流浪现象十分严重。 在救助管理站单独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科室很有必要。襄阳市救助管理站在2007年12月25日加挂流浪未成年人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并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站内设有电教室、图书室、手工技能室、心理咨询室和宣泄室等设施,对站内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心理的疏导,以防止未成年人的再次流浪。 (二)流浪未成年人与社区建设 社区是由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是家庭、学校和儿童生活的基本环境,社区起着社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作用。社区是除了家庭以外,与流浪未成年人接触最早的,对流浪未成年人信息了解最多的,所以,社区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4]。 然而,目前在社区建设中,社区中并没有专门的社区工作者,也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社区工作人员有了解各个家庭情况、调节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增进邻里关系等的义务,再加上中国“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因此,社区中的居民遇到问题时,尤其是家庭问题,一般通过自身力量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许多家庭的不必要解体。另外,在居民家庭解体后,社区并没有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就其子女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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