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廉政建设和其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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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廉政建设和其启示

朱元璋廉政建设和其启示   摘 要: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大力推进廉政建设,确立了重典治吏的治国方略,为明初的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恢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他在开国之初所采取的法外用刑、废相后将皇权和相权集于一身而造成皇权的空前膨胀以及监察机构过度依赖并听从于皇权等制度设计也给其长治久安的设想埋下了隐患的种子。明朝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值得后世记取,特别是朱元璋在位时期极力推行的廉政建设思想及具体措施,对当前的反腐倡廉实践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朱元璋;廉政建设;启示 中图分类号:K2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030-03 一、朱元璋廉政建设的动因、成就及基本做法 (一)动因及成就 朱元璋作为元末农民起义的领袖之一,深知元朝被推翻的根源在于官吏的腐败,以及在贵族统治下社会的黑暗,民不聊生。因此,布衣出身的朱元璋对盘剥农民的贪官污吏恨之入骨。建立明王朝后,他吸取前朝被推翻的教训,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为朱家建立“万世基业”,狠抓廉政建设,规范官吏的从政行为,开创了明初的清明政治,也为明朝近300年的基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廉政建设方面,朱元璋的很多做法,即便放到当下来审视,仍然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二)基本做法 1.加强立法 长期的斗争实践,使得朱元璋意识到,国家如果没有严明的法律,官吏的从政行为就缺少规范要求,政权就难以稳固,后世也无所遵循,江山难以长久。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是明朝开国之初,朱元璋重点抓的一项工程。事实上,早在称帝前(1367年,吴元年),朱元璋就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御史中丞刘基等二十人为议律官”[1],拟定律令,当年形成令145条,律285条。洪武二年朱元璋亲自编定了《皇明遗训》,其中主要精神是严禁宦官、外戚干政,保证皇统的纯洁和巩固。朱元璋主持制定的《大诰》,其主要内容是列举已被处理的官民罪状,让当世官民引以为戒。 倾注了朱元璋大量心血的《大明律》是工程宏大的一部法律,历时三十余年才定稿完成:洪武元年,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明律集解附例》,简称《大明律》;洪武六年及二十二年重修,洪武三十年修纂完成颁示天下。正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人们(特别是官吏)的日常行为,对官吏的贪污和贿赂行为设立了严酷的刑罚加以处罚,才造就了明初的清明政治。 2.加强法治宣传 法律制定并颁布后,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让世人周知,才便于人们知法而惧不敢有所违犯,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朱元璋十分重视普法宣传,认为“制礼定法非难,遵礼守法为难。”[2]为方便人们识记法律内容,朱元璋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3]。1367年12月,《大明律令》制定完成后,明太祖便命令大理寺卿周桢等人说:“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岂能悉晓其意,有误犯者赦之,则废法,尽法则无民,尔等前所定律令,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4]。《律令直解》一书内容通俗易懂,便于识记,是一本很好的普法手册,明太祖阅后非常满意地表示:“吾民可以寡过矣”[5]。由此可见,朱元璋对普法宣传的重视程度。为加大宣传力度,朱元璋将《大明律》、《大诰》等法律条文作为官学和私塾的教材,还将官吏、百姓诵读《大明律》、《大诰》等法律条文情况与科考、部分减刑、官吏考核等方面挂起钩来,鼓励人们学习法律知识,这些措施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民众学习法律的热情,甚至出现“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6]”的壮观场面,可见朱元璋的法治宣传工作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反响,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3.规范官吏的为官行为 《大明律》首篇就是针对官吏行为的。《大明律》将《吏律》置于章首,以示国家治民先治吏之意。朱元璋十分重视对官吏规范从政的教育与引导,希望通过官吏的勤政和廉政来缓和阶级矛盾,达到大明江山长治久安的目的。除用严酷的刑罚处罚犯罪的官吏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官吏的为官行为:一是设立政府监察机构,加强对官员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与官员的职务升迁挂钩;二是定期对官吏进行考核。地方官每3年考核一次,京官每6年考核一次。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全国地方官吏共计4117人来京接受考核,结果是称职者仅435人,平常者2897人,不称职者471人,贪污者171人,茸者143人。可见考核之严格[7]。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挂钩:凡称职者均得以升迁,平常者在原职位使用,不称职者降职使用,贪污者移送司法惩办,茸(品格卑劣之人)者则削职为民;三是鼓励监督。监督形式主要是官吏之间的监督,其次是鼓励百姓对官员的监督。洪武元年,御史韩宜可,当廷面劾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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