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15页)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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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15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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