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之三(劳动关系的解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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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天津航海 2010年第1期 劳动纠纷案之三 (劳动关系的解除) 闫萍 (源海律师事务所 天津 300051) 摘 要: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船公司三次下达通知船员报到上船(后两次附误 工劝告)的调令,船员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收到后也未与公司进行联系。船公司以船员连 续旷工超过十五 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船员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请求船公司支付其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等经济损失XX余万元。船公司的 作法和船员的请求是否合法?请看律师的解释。 关键词: 船员 劳动合 同 纠纷 l 案情 2 律师观点 2003年,船员A(以下称 A)与B公司(以下称 2.1 对本案情况的分析 B)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在劳动合 A与B之间在2006年9月25日前存在劳动关 同履行期间,A于2005年 l1月下船休假。休假期 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从2006年9月25日之后 满后,B以特快专递向A发出 《调令》,要求A于 A与B之间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呢?这关键在于 2006年8月2日来公司报到上船。A于2006年8 B是否具有单方解除权,且行使单方解除权程序是 月2日收到该 《调令》。但船员A既末与B联系,也 否合法,对A是否有效。 未在合理时间内来公司报到。为此,B于2006年8 2.1.1 如果综合本案客观情况及证据材料,能够证 月l7日,再次以挂号信的方式向A发送上船工作 明B具有单方解除权,且行使单方解除权程序合 通知与旷工劝告通知,对 A违纪旷工行为予以劝告 法,对A有效的情况下,A与 B之间劳动关系解除, 并再次要求其于2006年8月25日到公司报到。该 A与B之间除劳动合同解除前存在的权利义务外, 两份通知于2006年8月26日送达。但A仍未到公 相互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也无需承担义务,A的上 司报到,也未与B进行任何联系。2006年9月25 述仲裁请求也就当然没有法律依据。 日以A连续旷工超过 15天为由,对A作出除名的 2.1.2 如果综合本案客观情况及证据材料证明B 决定,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该决定于2006年 lO 不具有单方解除权,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 月 11日寄送A。 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A上述仲裁请求分析如 为此,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 下 : 委员会裁决B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缴 2.1.2.1 相关法律规定 2006年9月25日至合同期满的社会保险、支付未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及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的经济补偿金、赔偿 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 金、因B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就业的赔偿金、身心受 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 到伤害的损失赔偿金等总计 ××余万元(A平均每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 月的实际工资为2000多元)。 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A的仲裁请求能否被仲裁庭支持,应当综合案 赔偿金。 件的客观情况,对 A与 B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析,以相关法律为依据进行判断。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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