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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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

2016年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 2016年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始终坚持规划引领,将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化水平,为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提供了坚强的资源保障。现将我局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情况 (一)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相结合,加大《城乡规划法》宣传力度。我局以历次普法活动为契机,将《城乡规划法》作为重要普法学习资料编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文本,发放到全系统每名干部职工手中,并多次组织全系统干职工集中学习,做到学法懂法。同时,借助网络、广播及集中宣传等方式,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特别是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及12.4国家宪法日等宣传活动,在主要路段设立宣传点,张贴宣传标语,对群众开展面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知晓率、参与率及执行率。 (二)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加强城乡规划法执行力度。一是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我局自成立以来,就非常注重规划管理工作,设立了规划耕保科,一直作为我局核心业务科室,不断加强,在全市土地管理和城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了规划管控职能。二是依法行政,加强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市、镇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修编和规划数据库建库工作,编制完成了《XX市低丘缓坡地综合开发规划》、《XX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全面启动了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以XX市“十三五”规划编制为契机,积极探索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的“三规合一”规划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有效保护国土资源。三是严格执行用地规划,在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预先审查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必须持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用地才能通过预审,对于不符合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申请坚决给予驳回处理;农村集体用地,严格把关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的法规政策要求来进行用地预审、审批工作。四是严格按规划出让,对超容积率的严格依规处置。地块出让前必须有住建部门的规划条件函,对工业用地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可以超容积率建设,无需补交出让金;对商业出让用地超容积率地块,先依法处理,补交出让金后方能办理规划及房产手续。 (三)与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结合,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执法力度。 一是强化用地规划执法。认真落实“五早”执法监管模式,加大对全市工业园区、玛瑙河流域、仙女金湖风景区、鲁港水库饮用水源、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2015年通过巡查发现并制止土地违法行58起,下达整改通知书6份,下达停工通知书58份,立案32起,申请司法强拆10起。二是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针对农村个别农民建房规划意识淡薄的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借助日常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等手段,加强对农村个人建设用地情况的实时监管,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坚决查处,通过检查、督察、整改,有效减少了全市违规用地行为。三是拆违工作持续保持高压态势。2015年,我局先后配合住建、城管及公安等部门强拆违法建筑13余起,其中违法建筑3500平方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15处,取得了明显的预防效果。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不足 (一)两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构成完整的城乡建设用地管理规划体系,“两规”相辅相承、相互衔接,《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但是由于我市“两规”编制时间不同步,基期不一致,从而导致“两规”在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分区和用途等方面缺乏有效衔接,同时,在规划实施中还缺乏有效沟通和配合,特别是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方面协调不够,在建设用地选址、审批上存在一些矛盾,影响了规划实施效果。 (二)规划执法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市在防控查处和拆除违法违规建设方面还存在“两个不够”:一是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市城市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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