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中类别股份利用与公司法制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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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中类别股份利用与公司法制完善

创业投资中类别股份的利用与公司法制的完善 创业投资中类别股份的利用与公司法制的完善 刘小勇 1周朴雄 2 (1.汕头大学法学院汕头 515063; 2.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广州 510000) 摘要:在签订创业投资协议之际,创业投资双方尤其是创业投资方通常会在表决 权的分配、控制权的分配、利润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等方面提出一些特别的条款。 可是,由于这些特别条款的内容大都不符合公司法上的既定规则与原则,以非类 别股份方式的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对其进行规定存在着合法性及实效性等方面的 问题。而以发行类别股份的方式则可合法有效地实现特别条款的目的,但我国公 司法却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类别股份的制度, 并对其他妨碍创业投资的公司制度进行变革。 关键词:创业投资;类别股份;股东间协议 Use of Classified Shares in Venture Invest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Corporation Law Abstract:While signing agreement on the venture investment , both parties,in particular the investor,often propose some special articles on issues such as allocation of voting rights,allocation of control rights,and allocation of profits and remaining assets.However ,the content of these special articles is often inconsistent with the rules and principles of corporation law.If we stipulate the content with corporate charter or shareholder agreements,we face problems with legality and effectiveness.The issuing of classified shares can legally and effectively reach the goal of the special articles.However,the corporation law in China has not stipulated classified shares.Therefore,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all improve the system of classified shares,and reform the corporate system that sets back the venture investment. Keyword:venture investment,classified shares,shareholder agreements 作者简介:刘小勇,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研 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周朴雄,中山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市 创新投资集团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 中图分类号: DF438文献标识码:A 问题的提出 在创业投资活动中,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以追求高投资回报为唯一目的,但鉴 于被投资项目的高风险性以及创业企业家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为确保一定的收 益,往往希望在投资的初期对企业享有一定的控制权、以及对资产的分配享有优 先权;而处于创业企业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家一方面急需资金的注入以及经营管 理上的建议与扶持,另一方面却又不希望控制权旁落。因此,创业投资双方在签 订投资协议之际,尤其是创业投资方,通常会在表决权的分配、控制权的分配、 利润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等方面提出一些特别的条款。 可是,由于以上特别契约条款的内容大都不符合公司法上的既定规则与原 则,即使创业企业方接受这些条款,创业投资方在法律上也很难制约创业企业的 违约行为,故需利用股东间的协议、章程规定或类别股份 1等一些特别的法律手 段及金融工具以保证条款内容的落实。在国外的创投实践中,类别股份的发行是 其中使用得最为普遍也最为有效的手段。可是,在我国的创投活动中,绝大多数 情形还只是依靠投资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很少使用国外创投普遍采用 的优先股等类别股份方式。个中缘由,也许与我国创投机构尚未充分意识到类别 股份的优点、我国立法至今仍未明确类别股份的地位与建立相关的制度、以及我 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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