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强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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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强制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诉讼性。 (四)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并非每一刑事案件的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须被采取强制措施。 (五)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一经采用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办案进展情况可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并非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表现为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用不当则会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强制措施通常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否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大小。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二、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区别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在于它的诉讼性和保证性。诉讼性是指强制措施的程序意义,也即是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用的程序性措施;保证性是指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强制措施的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它不是对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事实的认定和结论。所以,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 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制定的、由专门的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处罚方法。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与刑事强制措施有共同点:诸如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方法;都使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都是同犯罪做斗争的手段。但同时这两者也具有重大差别: 1.适用的目的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适用的时间不同。 6.稳定性不同。 (二)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强制措施与有些行政处罚(如拘留)虽然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也有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稳定性不同。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存在强制措施及其适用问题。无论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还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都有一些共同的地方,诸如都是诉讼过程中适用的强制方法;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有些强制措施的名称与形式也是相同的,如拘留、拘传。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其他两种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有重大差别的,表现为: 1.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阶段不同。 5.种类不同。 6.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三、公民的扭送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5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公安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公民一旦发现被通缉之人,有权将其扭送至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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