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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之在的等级
年 月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 卷第 期 ( )
价值之在的等级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 )
( )
“价值之在”是我在《论价值之在》一文中提出的一个概念。由于我将价值定义为人在对象性活动
中,基于自己的需求,用可还原为“好”或“坏”的词语赋予对象的意义。所以价值之在就是指被赋予了或
好的或坏的意义的对象,而这个对象也就从此成为了有价值的存在者。使用“价值之在”这个概念,可以
避免以往用“价值之物”概念等同所有价值对象时,将“人”和“事”也统归为“物”的不妥和缺陷。至此可
知,好与坏或正价值与负价值,是价值之在的两种性质;价值之人、价值之事和价值之物是价值之在的三
种基本类型或形态 。价值之在不仅有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种类,而且不论是正价值之在还是负价值之
在,都存在等级上的差异。这就是说,同一性质的不同种类的价值之在,尽管都是由人赋予或好或坏的意
义而成,但它们并不是都处于同等地位,而是有的位高有的位低,并且是正价值之在有高低等级,负价值
之在也有高低等级。这个问题,当初在《论价值之在》因限于篇幅,还未论及。
以往的价值哲学研究者通常只谈价值不谈价值之在,导致他们只有关于价值等级的论述而没有关
于价值之在等级的论述。但实际上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他们所说的“价值等级”往往就是指“价值
对象的等级”,也就是我这里所说的“价值之在的等级”。
比如舍勒就是这样的。他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具有先天秩序,这种价值秩序可以按照五个等级标
准来把握。一是持续性,即持续的价值胜过短暂的价值,所以一种价值越具有持续性,其等级就越高;二
是不必分性,即较高价值不必分割也能被众人分享,而较低价值必须分割后才能被众人分享,前者如文
学艺术、理论学说,后者如食物、钱财,所以一种价值在不必分割的前提下能被越多的人分享,其等级就
越高;三是前提性,即高价值是低价值的前提,如快乐的价值要以生命的价值为前提,所以越是更多其他
价值前提的价值,其等级越高;四是程度性,即给人满足程度高的价值大于给人满足程度低的价值,如同
样是耕地,拖拉机会比牛拉犁给人以更大的满足,所以越是让人满足程度高的价值,其等级也越高;五是
依赖性,即对肉体依赖性小的价值高于对肉体依赖性大的价值,如感官快乐就没有精神快乐的价值大,
所以越不依赖肉体的价值,其等级就越高。根据这五个标准,舍勒将价值分为四个由低到高的等级,即感
官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其中,感官价值是与各个感官相对应、协调的对象;生命价值是
包括微生物、植物、动物和人在内的一切有生命的对象,这些对象之间又存在卑贱与高贵的差异;精神价
参见《论价值之在》,《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第 期。
韩东屏( ),男,辽宁大连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价值论与伦理学研
究。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值是心灵的产物,与感官和生命有机体没有什么关系,其中又有美与丑、正义与不义、正当与不当的层
次;神圣价值是由绝对对象显示的价值,它不能化约为精神价值,只能到宗教领域去寻找,人类中的“圣
人”和超人中的“神”是其主要典型 。由此可知,舍勒的所谓“价值等级”其实就是“价值对象的等级”或
“价值之在的等级”。
虽然舍勒对价值对象等级的划分谈出了一番道理,但总体给人自相矛盾的感觉。一方面,舍勒认为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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