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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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女子学院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校内字【2009】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和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取得第二课堂3学分,方准予毕业。其中,校园文化活动和学术科技活动累计不超过2学分,社会实践活动至少获得1学分。 第三条 团委负责第二课堂学分的审核、认定、检查等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负责本单位该学分的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部团总支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每学期初,学生凭有效证明在学团委网站上申报上一学期所获第二课堂学分,经各二级学院、系部团总支审核后报团委,经团委审批后方可核算第二课堂学分。 第五条 每年4月,团委将累计修满第二课堂3学分的应届毕业生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认定为第二课堂学分的项目包括校园文化活动、学术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三方面。 第七条 新增加的认定为第二课堂学分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由团委做出第二课堂学分整体方案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团委每学期对本科生的第二课堂学分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者给与相应纪律处分;对不负责任的核准部门或单位将进行批评、警告、全校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核准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27日起生效,从2006级学生开始执行。《中华女子学院校级以上科技文化成果奖励办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评分细则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评分细则 为便于第二课堂学分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加强第二课堂学分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评分细则如下: 一、校园文化活动 (一)校园文化活动认定标准 1.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级学生组织、各类学生社团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级各类理论学习、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文体活动及其它课外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申请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学分。 2.同一学生参加多项竞赛所获奖项,其第二课堂学分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2学分;如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类项目获得奖项,其第二课堂学分只能计算所获最高级别奖项,不得累加。 (二)评分细则 校园文化活动所设的学分根据活动的形式、内容、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1.经学校批准,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及以上级别的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竞赛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获得者可申请2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2)二等奖(第二名、银奖)获得者可申请1.5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3)三等奖(第三名、铜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4)凡参与活动者可申请0.2学分。 2.经学校批准,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竞赛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获得者可申请1.5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2)二等奖(第二名、银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3)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获得者可申请0.5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4) 凡参与活动者可申请0.2学分。 3.参加校级党(团)校学习、学生干部培训、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竞赛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参加由校、院(系、部)两级组织的党、团校学习、学生干部培训或其它有系统的理论学习,经主管部门考察、考试合格者,可申请0.5学分。 (2)参加校级大型集体活动,经主管部门确认者,可申请0.5学分。 (3)参加校级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竞赛活动,经主管部门确认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①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②二等奖(第二名、银奖)获得者可申请0.8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③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获得者可申请0.5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④ 凡参与活动者可申请0.2学分。 4.参加各院、系、部组织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竞赛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获得者可申请0.8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学分减半); (2)二等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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