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496章v30基桩载重试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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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96章V3.0 基樁載重試驗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樁垂直載重試驗之方法、設備、程序及判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反力法 1.2.2 直接加重法(只需在樁頂設置加載平台,其他試驗細節與反力法相同)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試驗樁位置:試驗樁之位置,可選擇於預定基樁位置或其附近地點,但均應選地質條件較差處,並儘可能靠近地質鑽探位置,以便先後相互核對。 3.1.2 試驗時間:基樁完成至實施載重試驗應隔置日數為 (1) 錘擊樁:砂土質,[5日][  ]以上;黏土質,[14日][  ]以上。 (2) 場鑄樁:基樁本身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 3.1.3 試驗裝置 (1) 載重裝置 A. 試驗樁頂部須為一水平支承面,並置放鋼板作為液壓千斤頂基座。 B. 載重試驗應採用液壓千斤頂加重。 C. 承包商應於試驗前辦理液壓千斤頂系統(包含液壓千斤頂、泵及壓力表)檢驗,並提出完整檢驗報告:其許可差應在[5%][  ]以內。 D. 液壓千斤頂應在標稱能力之[80%][  ]以下使用,以策安全。 E. 試驗用鋼梁須具有足夠之尺度及強度,以免載重作用時產生過大變位。 F. 載重試驗應備有足夠強度及數量之錨碇樁,供作試驗樁之反力設備,錨碇樁與試驗樁之淨距不得小於[2m][  ]。 G. 錨碇樁之拔動量應在[2~4mm][  ]以下,如超過此值,應即停止試驗,並請工程司作適當處理。 (2) 計測裝置 A. 計測沉陷用測微表,應有[0.01mm][  ]刻度,其伸長度為[50mm] [  ]。 B. 測微表應使用[4個][  ]以上,以等距對向方式裝設於試驗樁兩側,且錨碇樁亦需設置測微表,以供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試驗步驟 (1) 試驗樁最大載重應為設計載重之[2倍][  ],如試驗樁將作為正式基樁者,試驗時不得採用極限載重。 (2) 試驗載重應按設計載重之25%,分段逐次增加至最大載重。 (3) 各階段載重之維持時間應為2小時,如試驗樁每小時之下沉量不超過0.25mm,即可繼續加載次一階段載重。 (4) 試驗載重達到設計載重之200%時,如持續時間達12小時且每小時下沉量小於0.25mm,即可按總載重量之25%,每隔1小時分段解除其載重,如每小時下沉量大於0.25mm時該載重應維持24小時。若依本說明書之方法估計容許載重量時,當試驗載重達到設計載重200%,其載重持續時間應達48小時後方可解除。 (5) 各增減載重階段之前後須記讀時間、載重量及下沉量。載重加載階段之0~30分鐘內記讀區間應小於10分鐘,30分鐘以後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達試驗總載重時於0~2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2~12小時之記讀區應小於1小時,12~24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小時。24~48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4小時。於載重解除階段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並於完全解除後12小時記讀最終讀數。 3.2.2 試驗結果之判斷 (1) 根據試驗結果應繪製下列曲線,以判斷基樁降伏載重。 A. 曲線繪製位置:(如圖1)。 B. 曲線種類 a. 載重-下沉量曲線:繪於第4象限。 b. 載重-塑性變形曲線:繪於第4象限:(自最大載重減重至零時之下沉量即為塑性變形)。 c. 載重-彈性變形曲線:繪於第1象限:(最後下沉量扣除塑性變形即為彈性變形)。 d. 載重-時間曲線:繪於第2象限。 e. 下沉量-時間曲線:繪於第3象限。 圖1 曲線繪製位置 (2) 基樁降伏載重之判斷 A. 設載重量為Ro,下沉量為So,每一載重階段之經過時間為 t,依照下列三法所得結果互相比較,即可求出降伏載重。 a. 第一法log Ro-log So法:將Ro及So為兩軸繒出各測定值於對數方格紙上並以直線連結各點,在顯著彎折點處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2) b. 第二法So-log t法:以So為普通方格,t為對數方格,繒出各載重階段之測定值,並以直線連結之,每一曲線隨載重之加大,自直線漸變為凹型曲線,此項發生變化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3) 圖2 log Ro-log So圖 圖3 So-log t圖 c. 第三法△So/△log t-Ro:設每一載重階段△t時間內之下沉量為△So,△t之對數值為△log t,將△So/△log t與Ro之關係繪製於普通方格紙上,此時直線有顯著彎折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4) 圖4 △So/△log t-Ro圖 B. 上列三法中第三法為第二法之附帶現象,二法應併同檢討。 C. 先以第一法定出log Ro-log So曲線之折曲點,以此載重值,具有第二法及第三法之現象者,視為降伏載重。 (3) 容許載重量之估計:容許載重量由下列方法之一決定之。 A. 以試驗結果求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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