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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知识及其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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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知识及其审批程序
(提纲)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要求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材料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
五、各级商务部门审批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1. 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 HYPERLINK /view/17641.htm \t _blank 规定,由 HYPERLINK /view/48047.htm \t _blank 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换取收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的基本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
(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其中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4)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1. 外商投资企业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侨与境内企业合资)。
它是指合营各方以其认缴金额为限承担责任和义务,以其实缴金额享受权利、分享利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侨与境内企业合作)。
它是指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可以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其投资。(国家不允许签订固定回报)。
外资企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港澳台侨合资、港澳台侨独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BOT或BT。
BOT投资方式的含义是:政府把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比如,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等,通过选择国内外有实力的投资者,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由国内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建设此设施或项目;政府授权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通过运营收回投资及其他费用,并获取一定利润。在特许权期结束后,投资者将基础建设项目完好地、无条件地移交东道国政府。即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意思,其含义为:建设经营转移。所以BOT是一种融投资、建设、经营、让与为一体的系统工程。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投资主体合格;
(二)有法定的名称;
(三)有公司住所;
(四)注册资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一)投资主体合格
1. 法人。
必须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也就是经由“工商登记”即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备资格;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可参与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可采用BOT方式;
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不是经济组织,不具备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
2. 自然人。
1)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2)华侨
①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②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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