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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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

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 主讲人:姚睿 一、交通运输业 (一)联运业务 1.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2.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3.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运输分包业务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试点物流企业 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一)分包业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06:14 (二)举例 【案例】 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该公司承接一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3168万元,建筑面积3.04万平方米,公司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93.6万元,已取得建筑业发票;将玻璃幕墙装饰分包给福建省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价款70.7万元,已取得建筑业发票。目前项目已竣工验收,款项已结清。 【解析】 该项目总包方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应缴营业税751110元。 5936000-707000)×3%=751110(元) 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税为178080元。 5936000×3%=178080(元) 福建省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营业税为21210元。 707000×3%=21210(元) 三、金融保险业 (一)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的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二)融资租赁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借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三)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保险业分包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一)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单位或个人开办快递业务 单位或个人开办快递业务,如与邮电单位合作开办,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电信单位跨网通信业务 对移动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联合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以及邮电通信网之间的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通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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