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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独家代理合同书
网络独家代理合同书
特许者:温州基梵至喜服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乙双方)
受许者:温州热潮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的品牌价值和授权的法律资格,接受甲方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自愿申请网络独家代理基梵·至喜的特许经营体系,双方本着自愿、诚信、平等、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依法经营基梵·至喜系列产品。甲方以此为条件同意乙方的申请并进行依法授权并制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各项的约束。
第一部份 授权的约定与双方义务
授予特许网络独家代理经营权:
乙方必须遵守执行甲方所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权限、企业CIS标准。甲方授予乙方在 淘宝、天猫、拍拍、京东、易趣、当当、卓越 等所有相关网络销售平台上作为独家代理销售基梵·至喜及千豪品牌系列产品的网络独家总代理经营权。
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网络独家代理经营权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限 年。
1.4乙方按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超越经营权限,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所有经营风险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之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承诺债务或担保保证等。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经济纠葛责任均与甲方无涉。
1.5乙方在获得网络独家代理经营权及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在划定的区域、时间内,在经营销售基梵·至喜男士系列产品过程中,有权使用基梵·至喜及千豪LOGO、商标、服务标志及标识等相关的内容、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等。
1.6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发展二级网络代理加盟商(网店加盟商、网上商城加盟商等),并有权授权二级网络代理加盟商从事网络销售,甲方不得干预;期间发生的任何销售纠纷等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7在合同期届满前,若乙方意原继续代理基梵·至喜的品牌网络独家代理体系,应在合同届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续约申请,延长或续订,甲方应在收到申请2个月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认同延续。
保证金:
2.1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乙方遵守各项经营约定,提高乙方经营信用的风险抵押金。
2.2乙方向甲方交纳 人民币的特许经营保证金。
2.3在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冲抵乙方补货缺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冲抵通知后,两天内须向甲方支付被冲抵数额相同的款项以补足保证金。
2.4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各种管理及条例。如乙方违反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其中企业行为不能约束代理商的合作代理行为),甲方有权扣押保证金或酌情从保证金中扣除罚金以保障甲方权益。罚金额度以甲方下发的处罚通知为准,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两天内须补齐规定额度的保证金。
2.5在经营期间,乙方如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则保证金甲方给予全额返还。
2.6如因乙方严重违约而单方强制终止合同,对甲方品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全额罚没保证金,并不计入债务清偿范围。
2.7 在合同到期或甲、乙双方协议终止履行合同时,保证金可抵冲所欠货款,或甲方在合同到期时返还保证金余额。
2.8 保证金单独列帐,不等同乙方的货款回笼。
保证金不计利息。
2.10乙方必须自行撤出网络销售平台上有关基梵·至喜及千豪的品牌的代理标记及品牌LOGO,退出代理后须交回甲方所提供的其他相关的文件(如合同、授权书、品牌保证金收据等)方可退回保证金〈保证金收据必须归还,其它如丢失须登报申明〉。
第三、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及时按供货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基梵·至喜及千豪男士系列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
3.2甲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授权证明、工商注册资料、商标注册书等资料。
3.3甲方在财务管理、仓储管理、店铺管理等方面向乙方提供指导。
3.4甲方负责在网络广告宣传、策划制作等方面的指导。
3.5甲方须为乙方提供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3.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拥有的独家网络代理特许经营权。
第四、乙方义务:
4.1乙方在网络销售平台经营基梵·至喜产品,不得线下实物销售跨区域经营;不得向线下加盟商实体店及甲方自营店拿货。
4.2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甲、乙双方及其员工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双方合同的内容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经营、技术秘密。
4.3乙方有积极开发网络市场、拓展销售网络、提高基梵·至喜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义务。
4.4乙方有维护、巩固品牌形象,进行产品宣传的义务。
4.5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一切权益,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予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它处置。
4.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或其它诉讼,须及时通知甲方。
4.7乙方有规范经营,服从甲方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的义务。
4.8乙方须按甲方规定,准确按时提供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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