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雅莹服装有限公司联 营 合 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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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雅莹服装有限公司联 营 合 同

PAGE  PAGE 8 联 营 合 同 甲 方:甘肃丽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2号 邮政编码:745000 电话号码:0934-6666222 传真号码:0934-6666333 乙 方:浙江雅莹服装有限公司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缔结如下合同: 1、经营方式及经营项目 1.1 甲方同意提供庆阳市西峰区东方丽晶百货 楼 区 号 组柜台(面积 m2)的经营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给乙方经营以下的项目及商品: 经营类别品牌名称备注资质说明: 1.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提供以下文件的副本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质检报告; □组织机构代码证; □商标注册证; □品牌代理(经营)授权书; □签约人或签约代表的身份证及影印件。 1.3 乙方如需变更经营许可项目和内容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变更。 1.4 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无论整体或局部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场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包括作为担保抵押、营业转让以及兼并的情况在内),不能将甲方提供的物件转借他人(包括共同使用的物件等)以及与此相当的行为,不能与第三者合作经营专柜,不能出现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如出现上述情节,一经查实,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不低于5000元/次人民币,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合同。 1.5 在乙方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差错、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均由乙方负责,且乙方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 2、内部装修 2.1乙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场地内负责内部装修,按“来装去丢”原则,费用由乙方承担。(“来装去丢”:进场时进行装修,离场或撤场时放弃装修)。 2.2 乙方的同步装修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2.3 乙方专柜(厅)工程必须配合整体工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按计划并且安全有效地进行,因乙方装修工程所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4 乙方对营业区内的装修、照明及走线、水电容量、煤气容量等进行变更时,乙方须提前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甲方认可后,乙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施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5乙方承诺在甲方规定日期内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且不能影响甲方整体营业。 2.6乙方重新进行装修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来装去丢”原则执行。 3、联营酬金及资金往来办法 3.1乙方使用甲方场地、相关设施,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需每月按销售的 %向甲方支付联营酬金;乙方在合同期内保底销售额经与甲方协商约定为 万元;超过保底部分,则超额部分甲方按 %收取;如低于保底额则按此基数上交甲方联营酬金;保底部分甲方按季度考核,季度清算。保底额按月度计划划分 (详见月度计划表)。 月份保底 销售3.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或销售在同区域同品类中处于倒数三名之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调整或予以清退。 3.3 乙方同意所有营业款项,由甲方统一收取。 3.4 结算方法: 甲方当月分两次结算乙方已销货款,每半月结算一次,销售的起止日为每月1日至15日、每月16日至30/31日(按公历计算);对账日期为每月16日至20日、每月6日至10日;付款日期为每月11日至15日、21日至25日期间;乙方凭有效增值税发票到甲方财务部结帐;如遇节假日,结算日期顺延。如出现甲方替乙方垫付的款项或乙方应缴纳罚款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和管理费等情况时,乙方积极到甲方处缴纳。 3.5 缴纳税费说明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之规定,乙方应足额向国家缴纳相关税费。 3.6 乙方营业额不足支付甲方费用时,应在次月5日前向甲方补足。 3.7 甲方核算确认并通知乙方需缴纳的费用款项,乙方须如期缴纳,如乙方未及时缴纳,每超期一天甲方按应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五追加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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