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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doc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
(讨论稿)
目 录
引 言 1
一、道路清扫保洁 5
二、垃圾收集运输 12
三、粪便收集运输 16
四、垃圾转运(中转) 19
五、垃圾粪便处理 22
六、垃圾收集容器及收集站(点)保洁 28
七、公共厕所管理保洁 31
八、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作业 33
编制说明 36
附 录 41
引 言
1、编制依据
为了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管理,有利于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标准。简称《定额》。
2、编制原则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社会化、市场化发展要求和本省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的特点及现行劳动条件、作业方式,本《定额》编制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2.1科学合理原则
本《定额》以本省各城市调查摸底及重点作业项目实地测定的数据为基础,结合《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和本省各城市经济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力求体现其科学性、合理性及一定的前瞻性,以适应和促进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2.2规范统一原则
本《定额》参照现行国家及部颁有关法规、标准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劳动性质相同的工种、岗位,按统一标准和要求划分各类人员的定额和定员标准。
2.3效率优先原则
根据“高效、精简、满负荷”的要求,确定定额、定员标准,全面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社会平均劳动效率,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行业发展和生产条件改善的要求。
2.4全行业管理原则
本《定额》作为全省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统一劳动定额标准,其对象、范围、内容涵盖了本行业各类作业和劳动工种,体现了全方位、全行业管理的要求。
3、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城市、中心镇、独立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卫生各类作业定额、定员。
4、引用标准
《劳动定额术语》(GB/T14002—92)
《工时耗费分类、标准时间构成》(GB/T14163—93)
《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建人[1996]6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讨论稿(苏建函城(2004)190号)
5、有关说明
5.1定额概念
根据不同的劳动对象和内容,分别由时间定额、产量定额和人员定额构成。
时间定额〈亦称工时定额〉: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所需的劳动时间消耗限额;
产量定额: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限额;
人员定额:按一定专业素质要求对配置各类人员操作设备所需规定的限额。
5.2劳动消耗量单位
根据不同作业内容和劳动对象,本《定额》所规定的劳动消耗单位以工日内完成的工作量表示,每一工日以八小时计算。
5.3定额构成时间
包括作业准备与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基本时间+辅助时间)、作业宽放时间(技术性宽放时间和组织性宽放时间)、个人生理需要宽放时间。
即:T=TZJ+ TZ +TZK+TJXK
式中: T:定额时间; TZJ:准备与结束时间;
TZ:作业时间; TZK:作业宽放时间;
TJXK:个人生理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
5.4本《定额》重点内容由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八个方面的主要工种定额组成,内容包括:
5.4.1道路清扫:规定不同等级道路人力清扫、机械清扫、冲洗洒水、保洁的定额标准;
5.4.2垃圾收集运输:规定由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力上门(户)收集等不同收运方式的定额标准;
5.4.3粪便收集运输: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力收运粪便(包括人工清掏、肩挑)的定额标准;
5.4.4垃圾转运(中转):按转运站(场)的不同操作工种及转运设备(方式)、转运量,确定各类人员配备标准;
5.4.5垃圾粪便处理:按不同处理方式和处理设施、设备配备、垃圾填埋堆肥、回收利用,焚烧和粪便处理方式,确定各类操作及辅助人员配备标准;
5.4.6垃圾收集容器及收集站(点)保洁:规定了垃圾房、垃圾桶(箱)、废物箱(果壳箱)等各类垃圾容器及收集站(点)的清洗保洁定额标准;
5.4.7公共厕所的管理保洁:按公厕的不同等级和设施标准及蹲位参数配备管理保洁人员;
5.4.8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作业:规定了城市港口或水域停舶点的船舶生活垃圾、粪便、扫舱垃圾及污水收集;城市水域水面漂浮物打捞清除等作业定额及水面漂浮物作业船只的人员配备标准。
上述八个方面环境卫生作业定额基本概括了环境卫生一线劳动作业工种的工作内容,反映了城市环境卫生整体作业过程和内在有机联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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