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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年第批扶持计划
目 录
一、要 求 3
二、深圳市2017年第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5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 8
2、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 16
3、市级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直接资助) 24
4、节能环保学科建设专项(直接资助) 34
5、节能环保产业展会扶持计划(直接资助类) 40
三、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45
四、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 46
五、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49
六、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 50
七、项目建设真实性说明管理承诺函 51
一、要 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表(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应附件和附表胶装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连续编写页码
二、深圳市年第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目 录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
2、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
3、市级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直接资助)
4、节能环保学科建设专项(直接资助)
5、节能环保产业展会扶持计划(直接资助类)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扶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综合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综合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三、申报流程
股权资助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审核、项目路演和股权估值、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市政府审定等环节。项目按是否股权投资协议合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已签订股权投资协议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②业务主管处室同时委托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审核,代持机构对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和股权投资机构资质的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③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④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未签订股权投资协议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②业务主管处室委托代持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开展项目路演,由申报单位讲解项目内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听取汇报并对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等工作(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进入下一环节);③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审核,代持机构对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和股权投资机构资质的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④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⑤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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